王利明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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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 法 (第四版) 主编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四编 债权分论 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同与债 第三节 合同关系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第二节 合同与债 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我国现代民法中所使用的债的概念,不同于我国固有法中与责字相通的债的概念和欠债还钱中的债的含义,而是借鉴了罗马法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中采纳的债的概念,它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第二,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第三,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 合同关系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 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其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改变法律的规定。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要 约 第三节 承 诺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不能以合同的生效要件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具体来说,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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