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物权法修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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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物权法修法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6期 谢哲胜 台湾中正大学 上传时间:2008-9-28 浏览次数:1436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内容提要: 2008年9月6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708教室举行。论坛邀请了台湾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兼系主任、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理事长谢哲胜教授作题为“台湾物权法修正”的报告。台湾台北大学法学系教授、台湾大学法学博士吴光明、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屈茂辉博士担任了此次讲座的评议人。讲座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春岐主持。 谢教授依照担保物权、通则及所有权、占有的顺序介绍了“台湾物权法修正”的问题。 首先是担保物权的修正。主要谈了要不要制定优先权以及流质契约是要自由还是限制的问题。谢教授认为优先权应该规定在物权法中。他对于流质契约的观点与通说正好相反,认为流质契约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而不应当禁止流质契约的订立。同时谢教授也对典权绝卖条款、分割分管问题作出了介绍。 其次是通则的修正。谢教授重点谈到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问题,他认为不动产因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已经进行的物权变动的登记,其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因原登记物权而受影响。对于抵押权,他认为其性质不是约定抵押权而是法定抵押权,抵押权如何成立、移转、消灭都要增加一般性条文去规定。另外,谢教授也对越界建筑、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添附、混合、加工、共有、地上权、担保标的范围等问题作了介绍。 最后,谢教授谈了最高额抵押权的问题。他认为最高限额抵押权的客体是对债权的清偿负最高额的有限责任,这是区别于一般抵押权的不同点。关于被担保债权是否以一定范围内为限,台湾采肯定见解,认为若不限制一定范围,将影响交易安全,但谢教授却认为这个理由站不住脚,他认为交易的第三人如已知有不限制担保债权范围的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预先防范将来的损害,因而不限制担保债权范围本身并不影响交易安全。大陆在这方面的规定则是相对自由的。 吴光明教授在点评中就典权、流质契约禁止、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独特而深刻的看法;屈茂辉教授也就大陆物权法与台湾物权法修正中的差异作了简单介绍。 虽然当晚正在直播残奥会的开幕式,但讲座会场仍然几乎座无虚席。各位老师的讲解精彩纷呈,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魏芳) 吴春岐:尊敬的谢老师、吴老师、屈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会会长谢哲胜老师来给我们讲座,讲座的题目是“台湾《物权法》修正”的报告。我们还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台湾台北大学教授吴光明老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屈茂辉老师担任评议人。今天是周末,而且今天是残奥会开幕的日子,谢老师、吴老师是今天从台湾飞到北京刚下飞机,简单的吃了一点饭就赶过来了,屈老师也是今天从湖南赶过来的。让我们对谢老师、吴老师和屈老师的不辞辛苦表示感谢。同时我还要感谢到场的同学。今天是周末,也是残奥会开幕的日子,很多同学想休息一下,但是今天从“阵容”上看非常强大的。我跟谢老师说,不仅我是谢老师的粉丝,他在大陆还有很多粉丝。谢老师在大陆和台湾都很有影响,是台湾学术界有独到见解的学者,他的很多观点虽然和大陆法系的观点不一致,但是让我们很受启发。谢老师这两年一直致力于台湾和大陆的交流,也在参与侵权法的制定。下面有请谢老师开始报告。 谢哲胜:两位吴教授、屈教授、赵教授,在座的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很高兴和大家讨论台湾《物权法》的修法,吴教授已经讲过,今天有残奥会的开幕式,所以我希望能够尽量简短,在8点前报告完毕,接下来让两位老师来做点评。 我们来看一下台湾《物权法》的修法。我们说台湾《物权法》的修法可以说是一波三折。在1988年,那时候就组成了修法小组,要针对将近1930年所制定的“中华民国”的民法的物权篇,这期间没有修正,88年开始要修正。97年完成草案,送到“立法院”,但是没有完成审议。其实我们在座的包括吴老师等人都是来自台湾,最大的问题是召集修法的人换了,接着召集人觉得原来的草案不好,其实就是这么简单。在“立法院”就没有通过。一个法案送进“立法院”之后,如果没有在这一届审完,这个法案要重提。等到新的“立法院”成立之后,要重新送草案进去。当然也可以就原来的草案再送进去,但是因为修法的召集人改了,当然觉得之前草案不够好,2003年又重新组成了修法小组。因为觉得说修法条文实在太多,如果要把整个都修完,再送“立法院”,这是一个很大的工程。所以就决定依照担保物权、通则及所有权、占有等部分安全这个顺序来修正。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在台湾“立法院”通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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