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监管规定解读(上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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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监管规定解读 于 海 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保险学院 副教授 法学博士 中国保险学会 理 事 法律顾问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讲授纲要 新版保险法修订背景 新版保险法篇章结构与条文 新版保险法监管规定解读 一、新《保险法》监管规定 二、保险公司 三、保险经营规则 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五、保险业监督管理 六、法律责任 新版保险法修订背景 现行保险法1995年公布实施,2002年为履行入世承诺作过部分修改。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均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与资金运用渠道、保险经营行为规范、监管手段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因此,保险法的修订迫在眉睫。2008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版保险法章节结构与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章节变化 章节: 旧版(02版)保险法共八章,新版保险法仍为八章。但章节上有所调整:旧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中旧保险法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思考: 1.将人身保险合同置于财产保险合同之前的必要性和实益是什么? 2.将旧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之意义是什么? 条文变化 旧保险法共计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次修正在旧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就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原条文不变的仅为19个。 修正特点 章节微调,框架基本未变 内容大面积增、删、减、改 融合两大法系保险法规则 顺应了全球化保险消费者保护主义思潮,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的保护 体现更严格的监管主义色彩:市场准入监管;运营过程监管;主体退出监管;善后监管 新保险法监管规定解读 一、新《保险法》监管规定 二、保险公司 三、保险经营规则 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五、保险业监督管理 六、法律责任 一、新《保险法》监管规定 (一)新旧法规定之比较 监管与发展:箭与弦的关系——适度拉紧弦,箭才能射得远 吴定富:在09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说,保险业面临的真正考验可能在今年.推行分类监管、三大会计新规考验着保险业.尤其中小保险业。 监管专章:旧法:第五章,计18条;新法:第六章,计25条 修订特点: 1.监管专章全部都是新修改或增加的条文。 2.实行严格监管主义模式,强化了监管的力度。 3.全面监管:市场准入监管;运营过程监管;主体退出监管;善后监管。 4.分业监管入法:§8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监管原则:依法、公开、公正。 旧法:“依本法”,新法:“依法” 分业原则下的混业经营趋势: 中国人寿参股中信证券,成为中信证券第二大股东;中国平安由单一经营保险业务开始,逐步发展成为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我国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预留出出法律空间。 美国:双重监管制度 美国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保险立法权和管理权。但美国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的险种,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NAIC的独特地位 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 部, 但在NAIC 的努力下, 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此外,NAIC 拥有一个完备的财务数据库,包括了全美范围内近5000 家保险公司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最近几年的季度财务信息。 加州保险法 纽约州保险法 (二)商业保险法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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