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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迁钢公司动力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确保动力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加强动力能源的合理使用与管理,保证产品供应稳定可靠,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动力能源,是指生产和生活用水、电力、蒸汽、燃气、氧气、氮气、氩气、压缩空气、高炉鼓风、软化水、除盐水、冷凝水、生产排水、生活排水、高含盐排水等,动力能源管理包括对上述动力设备及相应管网的运行、维护、检修、动力产品的生产与应用的平衡及达到合理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动力产品一般具有生产、输送、使用同时进行的特点,因此,动力产品的供应必须与生产密切配合,随生产的变化而变化,班中的动态调节由公司生产调度系统负责。能源管理中心负责动力能源的静态平衡、协调和对外业务归口管理,并对动力设备及节能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四条 动力生产运转的设备管理要求同制度中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迁钢公司所有能源用户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凡应用公司管网动力资源的单位,均应明确一个业务部门(生技室、设备室或点检站),负责本单位的动力资源管理工作,与首钢迁钢公司能源管理中心建立业务联系渠道,实行专业对口管理。
第七条 首钢迁钢公司内部管理的分工,以作业部为单位,分别由各作业部点检站归口管理,由能源管理中心与地方供应部门建立直接业务关系,公司对内对外业务由能源管理中心按专业分工管理。
第八条 能源管理中心直接负责各作业部的厂际能源结算业务,各单位的消耗量以能源管理中心专业人员结算数据为准。
第九条 动力作业部、制氧作业部、电力作业部是公司内部动力产品统一供应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所管动力设备及管网的安全经济运行。
二、保证动力产品按质、按量、按计划稳定供应。
三、对各使用单位的动力设施及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和指导。
四、负责动力资源的指令性调节。
第十条 动力资源的年、季、月度生产计划,由能源管理中心根据计财部提出的产品产量计划提出,由计财部最后确定生产计划。
当能源供应、能源消耗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提前制定能源平衡方案,并会知生产部。
第三章 动力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动力生产必须贯彻安全运转、优质低耗、稳定供应、有效利用的原则,按动力设备的额定参数组织生产,严禁超额定参数运行。
第十二条 为稳定、可靠地供应动力产品,动力生产设备应有一定的备用能力,产供之间要保持一定的缓冲量,一般为10—25%。为避免突然增加大的能源量造成管网波动影响正常生产,规定用压缩空气量超过100 m3/min、氮气超过5000 m3/h、氩气超过200 m3/h的单体设备生产使用前10分钟,以及各用户停风检修完毕后的恢复用气、管网吹扫置换等大的用气操作以前,必须通过调度系统与动力(制氧)调度联系确认。
第十三条 动力生产设备(在修设备除外)应保持随时可起动状态,并应定期轮换使用和试验。
第十四条 动力生产和设备运转要制订正常和异常两种运行方式,运行方式要符合技术经济指标和专业生产的需要,在设备检修和发生事故情况下,要做好临时平衡。
第十五条 动力管网的停送操作必须执行操作票制度,并有专人监护和确认。
第十六条 主要供水系统(高炉、加热炉等)的运行水泵,备用台数不得少于两台(一修一备)。
第十七条 供水系统容贮水池应严格控制水位,贮水池之贮水量一般保持在80%以上。
第十八条 生产系统的保安水源设施(水塔、高位水池、非电力原动机水泵等)应时刻处于备用状态,严格控制水位等参数,并定期进行使用试验。
第十九条 按水质分系统运行,确保水质指标合格,定期检测,按标准定期加药及相应的水质处理。
第二十条 高炉煤气含尘量5 mg/Nm3。
第二十一条 焦炉煤气氨含量0.2 g/Nm3。
硫化氢含量0.2 g/Nm3。
氢化氰含量0.15 g/Nm3。
萘含量0.2 g/Nm3。
焦油含量0.05 g/Nm3。
硫含量应满足钢铁生产工艺要求。
第二十二条 转炉煤气氧含量2%。
第二十三条 氧气(氮、氩气、氢气)贮罐(管道)、低温液体贮槽等压力容器(管道),要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进行使用、维护和检修。
第四章 动力产品的供应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动力产品的供应执行公司确定的生产计划和各单位的消耗计划分类供应。对计划指标要确保完成,供应中的动态调节由生产部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动力产品的供应要保证各项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做到安全、稳定。
第二十六条 使用动力产品要厉行节约,各用能点阀门要合理启闭、不得浪费,通过各种节能措施,不断降低产品单耗或消耗量,做到合理有效使用。
各单位所辖动力管道要杜绝跑冒滴漏,不准私自扩大用量,严禁私接滥用。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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