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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pdfVIP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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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和《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行使职权; (二)董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的30%; 2、交易的成交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在公司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有权决定数额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产30%的风险投资事宜,同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 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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