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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
第一节 国家标准立项申报及审批工作
一、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
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立项来源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
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
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2、向社会征集
1)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2)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
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但是,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
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三、项目提案上报
上报单位: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
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
上报内容:标准项目建议书(详见附表1)、标准草案
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模板制作(详见附表1),
《申报标准汇总表》(详见附表2),表格格式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
标准制定工作站栏目中的常用工具中下载《项目建议书》电子模板。
四、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的处理
讨论:向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
划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1
对被采纳的,由国家标准委给予项目提案单位或个人答复,并委托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申报: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送的标
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方式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凭用户名和口令,
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 或
5/)填报: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
五、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处理
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初审,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
目确定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委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组织有关国家标准管理
机构、行业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并下
达给各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没有归口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委指定业务相关
的技术委员会承担。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每季度下达和公布一次,急需项目随时立项下达和
公布。立项下达有计划通知各技术委员会接到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
计划项目后,应及时转发到项目的起草单位,并做好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执
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 标准制修定工作
一、标准起草
1、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标委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
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
位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
组,共同编写国家标准;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或分标委备案。
2、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规范、规程、文献等
资料,及时掌握相关标准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动态信息。
3、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
应当遵循GB/T1.1的规定。
4、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及其所做的工
作等;
(2)标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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