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2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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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第2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2.1最大诚信原则 2.1.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决策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2.1.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 保险不是实体商品,而是对未来某项作为的承诺。 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最早源于海上保险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保险契约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且内容不是一般被保险人能了解 也是由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2.1.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两种做法,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 狭义告知 广义告知 对双方各自的要求内容 2.保证: 明示保证:认定事项保证与确认事项保证 默示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2.1.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以下情形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 2.2保险利益原则 2.2.1保险利益的含义 1.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性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特别注意:保险利益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但并非保险标的本身,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 性质: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2.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且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货币衡量 3.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2.2.2给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与保证保险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各种财产权及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 预期利益: 责任利益 合同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间的利益关系 自己的身体或生命: 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 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 经济利益关系人 保险利益的确定 利益主义原则 同意主义原则 利益加同意原则 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公众责任险 产品责任险 职业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4.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标的是信用行为 2.2.3保险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与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保险利益的变动: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 转移: 消灭 财产险:随标的的转移而转移,会影响合同效力 人身险: 除外责任死亡,为保险利益的消灭 除因债权债务关系订立的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险保险利益不能转让。 2.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险:合同订立至终止都要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订立时必须有,不要求索赔时有 原因:补偿给付是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非投保人 约束: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或指定,且受益人故意 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伤害,受益人丧失保险金获得权 3.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 2.3.近因原则 2.3.1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标的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2.3.2近因原则的应用 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由因推果 由果溯因 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单一原因: 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并存情况:是否有除外原因,结果是否可分解 连续发生情况: 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 2.4损失补偿原则 2.4.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对补偿性合同而言,是理赔的首要原则;对给付性的保险合同在实务中不适用 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以实际损失为限 意义: 维护双方权益,发挥经济补偿职能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防止道德风险 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利益为限 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 2.4.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比例责任分摊:分摊比例为承保比例 限额责任分摊:分摊比例为赔偿比例 顺序责任分摊 2.代位原则 包括两个部分: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 代位原则的意义: 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被保险人即时获得经济补偿 代位追偿实施的条件: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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