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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前 言
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自大学踏入这个专业,学生就对专业思维模式感到困惑,因为不知道自己应该具备怎样的法律思维来满足这个行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怎样学好这门专业。伴随着法学学习的不断深入,学生深刻体会到这个话题越来越值得探讨,因此选题上将此题作为论文选题。
目前,有关法学专业学习的著述也不少见,国外学者在其论述中对法律思维做过相当充实的解释,并以此为起点论证了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法律思维,以及法律思维的培养方式,其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诊所法律教育,该教育方式对法学学生是一次深入的引导。但这些研究成果也只是在其逻辑价值判断下所做的阐述,那么,国内关于法律思维的研究如何?其实,国内对这个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这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兴旺而逐步映入眼帘的。国内学者分别从通识教育学角度、法学研究生角度、非法学学生角度、甚至社会大众角度等多层次对其相应人群应具有的法律思维给予研究,论及法律思维之重要性、对法制社会建设之影响力,以及目前法律思维形成之现状、形成此现状的原因,并对我国法律群体所需法律思维给出了批判性预期。
然而,就法学本科生、尤其是刚加入法学专业并将成为一名法律人的新人,应具备怎样的法律思维问题,学者并没有给予急切的关注。本文从法学学生必备法律思维的必要性谈起,对国内法学学生法律思维现状作出分析并总结出其原因,在分析国外先进教学案例的同时提出自身对培养法学学生法律思维的意见。
一、法学学生培养法律思维之重要性
(一)法律思维是法学专业学生必备专业素质
对置身于法治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很多人愿意从事本行业,从而在社会体系中扮演政治家、学者、司法工作者、法务人员、高管人士,他们以其惯有思维模式成为社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正如学者所言,生活就意味着按法律意识去生活,在法律意识的功能和术语中生活。[1]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群体,法律思维是否具备将成为影响其法学生涯优劣的重要标准,而良好的法律思维又是建立在法学知识吸收之上,二者是否有先后之分?学生认为,法律思维应成为法学学习之目的,法学教学本来就是个庞杂的知识点聚集和知识结构的逻辑归纳,加之受传统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删,要记忆大量已定法实为难事。瑞士学者菲利普·马斯托拉蒂曾说:“仅仅靠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意识只能偶尔发现有关法律问题的部分解决办法,只有法理和方法论思维才能使表面的判断精确化和条理化。”[2]正因如此,法律思维的养成就成为法学系统学习重中之重,更是法学专业学生应当侧重的方向。
(二)法律职业群体需要共同的法律思维
法律职业群体缺乏一种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职业共同思维方式。如果解释总是不同,就会明显违背法治的统一性、 融贯性,所以,要想使对同类的事实解释得出相同或大致相同的解释结果,便需要加强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训练,促进解释者前见的同质性,使解释不能违背法治的和谐与统一。[3]以我国法官的背景为例,我国法官来源渠道广泛,有受过法律专业培训的大学生,有复转军人等从其他行业直接进入法院担任法官的,由于他们在教育程度、生活方式、处世经验等方面各有不同,导致难以形成对法治、法律的共同理念,法律职业群体缺乏内在统一性,法治建设以此为阻。以某省为例,“省法官、检察官队伍受过本科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教育的人数比例偏低,全面把握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知识的人才更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法官队伍中,受本科以上全日制高等教育的仅占21.84%,检察官为36%左右,在许多边远县(区)这个比例更低,一些基层法院、检察院甚至至今还没有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4]虽然只此一例并不能表征全国所有司法队伍,但各个地方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及个人修养的差异确是很明显的。因此,法治在全国的实施需要共同的思维模式,即群体思维模式,它是指群体认识过程所具有的特定的稳定格局和程序,它以人体的认识能力、思维模式、思维方法、思维规律、语言操作程序和技巧为存在前提,但不是它们的混合体或简单的相加,而是群体在特定的时空中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手段,对诸个体思维模式进行提炼的结果。[5]只有在本职业群体中形成共通的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才能实现法律共同群体内部的统一与和谐。
(三)法律思维是法治建设的本质
思维方式是法治的前提,对此,郑成良教授指出,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6]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只有当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方式时,它才可能同时也被作为一种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得到采纳。
由此可见,法律思维方式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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