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价格听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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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价格听证制度的基本概念 1 (一)听证的概念 1 (二)价格听证的概念 1 二、当前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 (一)听证主体制度不完善 1 1.听证代表的代表性不足 1 2.听证主持人独立性地位缺乏 2 3.参加听证的各方主体地位缺乏平等性 2 (二)听证的公开性、公正性受到质疑 2 (三)听证结论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3 三、当前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 (一)听证主体方面 3 1.听证代表的代表性不足的原因 3 2.听证主持人独立性地位缺乏的原因 4 3.参加听证的各方主体地位缺乏平等性的原因 4 (二)听证的公开性、公正性方面 4 (三)听证结论的法律效力方面 4 四、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对策 5 (一)完善听证主体制度 5 1.合理规定听证代表的产生和构成,并促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5 2.增强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地位 5 3.增强参与听证各方主体的平等性地位 6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听证过程的透明化 6 (三)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结论的法律效力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和谐社会理念的深入人心,价格听证制度作为我国听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正方兴未艾、蓬勃发展,但在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价格听证制度的基本概念 (一)听证的概念 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听证(hearing)一词,最早产生于普通法系,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或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从而实现正义。它最早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1] “听证的概念确定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做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狭义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活动,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合理合法”。[2]从以上内容看,听证虽然有不同的表述,但其内涵不外乎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尤其是在做出不利于利害关系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价格听证的概念 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价格听证制度, 2002年12月1日生效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更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构建了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轮廓。“价格听证制度是指政府价格决策部门在制定某一方面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前,为了向社会相关的当事人提供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而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的意见、质证、辩驳,以对定价方案进行审议的制度。”[3]价格听证会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来论证价格调整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保证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正确的决策,减少或避免决策失误现象的发生。 自《价格法》正式实施以来,价格听证的实践也接踵展开。但是,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二、当前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听证主体制度不完善 1.听证代表的代表性不足 首先,我国价格听证代表的选择呈现出明显的政府化倾向。其具体体现在政府掌握着听证代表的选择的主导权,代表如何选定、代表人数如何确定、代表比例如何分配都由价格主管部门决定。这样听证会对价格政策的制定几乎不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如在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听证代表的选择上,风景区的消费群体大多数不是当地人,但价格部门所选的听证代表几乎都是当地人,这些本地的代表在可以享受风景区月票年卡等实惠的同时,当然难以讲出外地游客的意见。 其次,听证代表专业化水平不高。政府对垄断领域进行适度干预,召开价格听证会,无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是听证会代表,都必须面对垄断行业经营成本核算、利润统计、市场需求、定价方案等众多问题。尤其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为基础,不仅不能对垄断行业经营者的定价方案提出有力的反驳,甚至都看不懂垄断行业经营者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2.听证主持人独立性地位缺乏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工作的调节和控制,使听证活动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完成,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员。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则是整个听证程序的灵魂。听证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程序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听证主持人。“由于我国法律自身规定的不健全,没有设立专职主持人,更没有对主持人的资格进行限定,从而很容易造成听证主持人不称职的情况发生,影响听证程序的正常实施”。[4] 3.参加听证的各方主体地位缺乏平等性 价格听证中,存在行政主体、企业和不特定的公众三方。行政主体在法律信息上占有优势。他们是价格法律规范的起草者,甚至是某些价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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