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保护规划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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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收方法与步骤 ①自查。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 ②初验。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 ③复验。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复验。 ④公布。 ⑤总结。验收结束后,由省、地级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总结。 2. 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 (1)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 (2)基本农田的使用管理 (3)基本农田的维护管理 (4)基本农田的环境保护管理 (1)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 ①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1)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 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用,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 ③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2)基本农田的使用管理 ①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料等作物的耕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基本农田的使用管理 ②基本农田耕作应提高复种指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 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闲置费; 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3)基本农田的维护管理 ①国家提倡和鼓励农民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多施用有机肥料,少施用化肥和农药。 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基本农田地力进行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 (4)基本农田的环境保护管理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 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规定。 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施用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和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④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基本农田保护划定案例 ——湖北省荆州地区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 强化耕地保护,制止乱占滥用,建立耕地保护自我约束机制。 2. 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2) 坚持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3)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 (4)坚持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的统一。 (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基本农田划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路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 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定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满足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的条件下,应用耕地需求量法和耕地供给量法,经综合平衡后制定。 耕地需求量法按目标年区域内人口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农产品产量的需求来预测耕地需求量,它与人口数量对口粮需要、国家订购任务、粮食单产等因素有关。 耕地供给量法是以上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控制量和现状耕地数量及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潜力为重要依据,通过对部门用地需求的预测,研究耕地的可供给量,并确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在荆州地区,根据上级下达指标及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经综合平衡确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102.57万亩,占现有耕地的81.42%,其中保护水田面积606.14万亩,旱地497.43万亩。 1相关因素预测 (1)人口预测:应以峰值年人口为人口预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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