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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是什么? 法学的性质、特征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思维的基本特点 “法理学”的含义及其演变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法学的性质、特征 什么是法学? 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法学的性质、特征 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法学的性质、特征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 1、法律制度问题。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试举一个事例: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请看下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 2300 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 4600 元。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在该案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在此处,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 法学思维的基本特点 法学思维是法学家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区别于自然科学,原因在于它不是“纯思” ,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这样的法律问题是无处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 法学思维的基本特点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学的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法学思考者本人以及其他的人均有说服力的结论。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学问是有所不同的。比较而言,如果说经济学思维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伦理学思维追寻“道德之善”,政治学思维寻求“合目的性”、“权宜之计”,那么法学思维则以“正义”、“公正”的价值为主要取向。 “法理学”的含义及其演变 “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因而,就制度层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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