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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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特有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是指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效力仅低于宪法,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调整民事诉讼关系 ,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特点的社会关系 ,决定民事诉讼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主要是程序问题。还规定愈民事诉讼相关的非讼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三、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四)辩论原则 (五)处分原则 (六)支持起诉原则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一、人民法院的主管 人民法院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二、民事案件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据这些原则,我国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是诉讼代理人。 第四节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和诉讼费用 一、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二)种类: 1、诉前保全 2、诉讼保全 (三)范围和措施 1、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请求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者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办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2、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四)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五)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没有存在意义的。 二、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四)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五节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它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二、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特点: 三、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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