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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及相关规程类试题库
一、填空题
1、某纳税人2010年2月申报上月应纳税款未能按法定期限缴纳、经税收管理员下达催缴文书,仍未按文书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做出收回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并(停止供应发票)的决定
2、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回避。
3、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 (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6、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7、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 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8、某纳税人不慎遗失了税务登记证件,要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9、纳税人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0、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的保管期限是(10) 年;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保管期限是 5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12、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
13、某一般纳税人2010年度1月份无销售收入,在2010年2月23日的纳税申报期限前,应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4、特殊困难的纳税人,需延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15、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满30日,即视为送达。
16、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不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17、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8、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19、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0、税务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22、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3、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
25、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也适用于(纳税担保人)。
26、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7、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28、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的对象不仅包括税款,而且还包括(滞纳金)。
29、税务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0、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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