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审核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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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制及相关政策盘点 一、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企业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纳入汇算清缴范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财务报表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有关联方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报表主要逻辑关系及基本结构 一、主要逻辑关系 主要反映主表相应行次与附表一至附表六相应行次的逻辑关系,附表三相应行次与附表五至附表十一相应行次的逻辑关系。 二、本表基本结构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二)表体项目(四部分) 利润总额的计算(1至1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4行至25行)、应纳税额计算(26行至40行)、附列资料(41行42行) 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 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第4行“销售(营业)费用”: 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5行“管理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第6行“财务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 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第9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第10行“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 第11行“营业外收入” 1.固定资产盘盈;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5.罚款净收入; 6.债务重组收益 7.政府补助收入 8.捐赠收入 9.其他 第12行“营业外支出” 1.固定资产盘亏 2.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3.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4.债务重组损失 5.罚款支出 6.非常损失 7.捐赠支出 8.其他 第13行“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附表三) 收入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收入(条例第25条、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25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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