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被系统程序自动判定探测到侵权嫌疑,本站暂时做下架处理。
- 2、如果您确认为侵权,可联系本站左侧在线QQ客服请求删除。我们会保证在24小时内做出处理,应急电话:400-050-0827。
- 3、此文档由网友上传,因疑似侵权的原因,本站不提供该文档下载,只提供部分内容试读。如果您是出版社/作者,看到后可认领文档,您也可以联系本站进行批量认领。
查看更多
刑 法 学
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首先,由于考试大纲不少
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本讲义不讲;其次,有些内容大纲里没写,但实际上司法
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本讲义予以讲解;另外,有些内容本讲义与考试大纲都讲到了,但内容
排列不同。如犯罪构成,考试大纲里是作为一章,但是由于犯罪构成中的许多内容,如犯罪
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很重要,因而我将犯罪构成分成了犯罪构成概述、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章。
新增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一、2012 年6 月至2013 年3 月新增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2013 年3 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 次会议、2013 年3 月18 日最高人
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 次会议通过,2013 年4 月2 日公布)
1.盗窃罪的数额划分: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
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
额特别巨大”。
(
2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 .四种特殊的盗窃:
(1)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2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
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4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3.近亲盗窃的处理: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
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4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理:
(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 )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
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3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
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
他犯罪从重处罚。
5.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处理: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
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
2 )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
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 )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6 .盗窃未遂的处理:
1
QQ:396242711
(1)盗窃罪处罚未遂的情形:第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第二,以珍贵文
物为盗窃目标的;第三,多次盗窃;第四,入户盗窃;第五,携带凶器盗窃;第六,扒窃;
第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不同犯罪形态的认定: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
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7.单位盗窃的处罚: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构成盗窃罪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
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2012 年7 月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 次会议、2012 年9 月12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 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7 日公布)
1.一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与特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竞合的,按特别罪名定罪。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
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有特别规定的有五个罪名: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
裁定滥用职权罪。
3 .渎职犯罪与共犯的区别: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