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串讲重点__必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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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资料及历年试题答案对照 (一)知识点详解 1.合同条款概念类型P7 概念: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他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内容。 提示性合同条款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是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标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有货物、工程、服务三种)③数量和质量(是确定标的的客观标准也是衡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④价款和酬金(取得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向提供的一方所支付的货币)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他,合同就不能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质与量。类型有三种:①由法律直接规定②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③由当事人约定。 默示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类型有三种:①法律未规定也不是合同性质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当事人也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②当事人未写入合同当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理应存在的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条款。 3.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P11 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又称给付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特征:①合同权利是请求权(合同权利的实现只有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 ②合同权利是受领权 (债权人应当有效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这是合同权利的本质)③合同权利是相对权 (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请求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为给付)④合同权利是平等权(同一个客体之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在清偿上也无先后顺序之分) ⑤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附随义务: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合同中都存在,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4.合同的订立及成立要件 概念: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合同的成立是指:一种事实的状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成立要件:①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体现的是利益交换,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②必须对主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③遵循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5.合同生效的概念,要件及与成立的关系P28 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常说的法律效力。 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必须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后果能够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思)。②意思表示真实(表意人的表意行为应当真实的反映其真实的想法)。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意思表示是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的)。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成立与生效关系: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手续办理后才生效,实践性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生效。 6.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原因。(09真题)P31 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特征:①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②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法院不待当事人请求就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有效)③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性。(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④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被确认无效便产生溯及力,自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原因:①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行性规定的。 7.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原因。P36-40 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特征:①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②必须通过撤销权的主动行使,请求撤销合同。(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权的权利交给当事人去行使,法院不告不理)③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仍是有效的。④可撤销合同又成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原因:①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内容发生的误解因此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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