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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E组:EXW F组:FAS、FOB、FCA C组:CIF、CFR、CPT、CIP D组:DAF 、 DES 、 DEQ 、 DDU 、 DDP 【FOB案例】 国内某贸易货栈以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有几件货物外包装破裂,并且货物有被水浸泡的痕迹。经查证,货物是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 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试分析该贸易货栈能否以对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 l.该贸易货栈不能向对方索赔。 2.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规定,按FOB术语成交,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就本案例看,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舷前而是在越过船舷后由于挂钩不牢掉在甲板上造成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买方该贸易货栈自己承担。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是,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与CIF术语不同之处体现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方面。其余关于交货地点、风险分界点等方面的责任,两术语相同。 【CFR案例】 CFR术语项下,我方一贸易公司与法国交易出口台布,货值80000美元,货物于2004年3月1日(周四)上午装船完毕,当天装船业务外销员业务繁忙,忘记给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待法国进口商收到装船通知后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但保险公司已经获知货船已经于3月2日在海上遇难,因而拒绝投保。法国进口商来电通知我方出口商: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保险公司不予投保,由此造成我方损失80000美元,应由你方予以赔偿。试问我方是否应赔偿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 l.我方应赔偿法国进口商损失。 2.按CFR贸易术语成交,在正常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FR术语下,卖方必须给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即内容要充分、时间要充分,即卖方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去办理投保,卖方发出装运通知时间越晚,买方投保的时间就越不充分;反之,如果卖方毫不迟延地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也能及时地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此案例中,卖方未能给买方以充分的装船通知而造成了买方投保延误,所以由卖方承担。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责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并交纳出口捐、税、费。 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在指定日期装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4、自费投保跨境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交纳保险费。 5、承担在货物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 买方责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4、承担交货后除跨境海上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应注意的问题 在CIF术语中,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一项义务。当双方未就保险条款和投保险别加以约定时,卖方只负责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买方如要投保其他险别或特种险,应在合同中说明并自负加保费用。 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完成的。 【CIF案例】 国内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我方果断拒赔,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区分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解决了此案。 【案例分析】 1.上述案例中的合同属CIF性质,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术语下,买卖双方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的时间为界限的。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既然货物是在运输途中损失的,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并由买方持卖方转让给其的保险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按照CIF价格成交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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