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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实施方案
居民健康档案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健康为中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记录文件和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体现形式,国家已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列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全省基本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以健康档案为载体,为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年度目标
2010年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和农村地区分别达到60%(40%)和20%。2011年分别达到70%(50%)和30%。优先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2010年项目在全省所有市(州)、县(区)开始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建档方式、服务流程、档案保管和使用等。2010年1月1日起,新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必须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和省卫生厅颁布的规定。2010年1月1日前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应在2010年年末前逐步完善,使其达到新的要求和规定。
(二)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培训
1.培训对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人员。
2.培训内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和使用规范、要求、技术,建立健康档案必须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档案管理信息化技术等。主要教学资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病历管理规范》,计算机基础知识等。
3.培训计划:2010年和2011年分别完成50%培训任务。
(三)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1.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36个月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记录、会诊记录等。
(5)农村地区在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基础上可增加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和变更情况,及家庭成员主要健康问题,社会经济状况,农村家庭厨房、厕所使用,禽畜栏设置等信息。
2.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
(3)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
3.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5)农村地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可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相结合。
4.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居民健康档案参照《医疗病历管理办法》管理,重点要求如下:
(1)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的机构必须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受过本项目组织的培训,并成绩合格。应制定本单位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库房,配备档案装具,按照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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