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海煤业沙巴台煤矿安全行为管理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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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海煤业沙巴台煤矿 安全行为管理细则 关于执行《矿井安全行为管理细则》的 通 知 矿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矿井安全行为管理细则。本公司煤矿各井口及所属单位的从业人员适用本细则。安全行为时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上标准岗的行为。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结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A、B、C三类。 A 类是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为。 B 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仅次于A 类的不安全行为。 C 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对于A 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罚款3000-5000元。对于认识不清或造成事故的,罚款后解除劳动合同;认识清楚的,处罚后写出书面检查,并停工3天进行安全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于B 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罚款1000-30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后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事故的,写出书面检查停工1天进行安全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于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罚款50-10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后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事故的,在班组会做出书面检查后方可上岗。 A、B、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安全行为罚款作为矿井安全奖励基金。 本细则未列入的不安全行为,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的程度,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矿井安全行为细则已报公司批准,现下发给各单位,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杜绝各类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矿管理部门从五月十日起,将严格按本细则对各单位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附:《矿井安全行为管理细则》 宁夏石嘴山富海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 2011年5月2日 富海煤业沙巴台煤矿安全行为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煤矿各井口及所属单位的从业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行为是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上标准岗的行为。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条 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结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 A类是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为; 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仅次于A类的不安全行为; C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第五条 对于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罚款3000-5000元。对于认识不清或造成事故的,罚款后解除劳动合同;认识清楚的,处罚后写出书面检查,并停工3天进行安全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对于B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罚款1000-30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后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事故的,写出书面检查停工1天进行安全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对于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罚款50-10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后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事故的,在班组会做出书面检查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A、B、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不安全行为罚款作为矿井安全奖励基金。 第十条 本细则未列入的不安全行为,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的程度,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不安全行为种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A类不安全行为: 1、采煤 (1)采煤工作面无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就擅自开工的; (2)放明炮或糊炮的; (3)不按规程规定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或不实行自联自放的; (4)不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由下向上、由里向外”回柱原则的; (5)在同一工作面内使用多台放炮器放炮的; (6)工作面初放、收尾或过老巷、采空区、地质构造带时,没有按照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然进行作业的。 2、掘进 (1)掘进迎头未使用临时支护的; (2)井下放明炮、糊炮的; (3)瓦斯超限或停风时,未及时将掘进工作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的; (4)放炮时未按规程设置警戒或未执行自联自放的; (5)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的; (6)工作面拒爆、残爆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7)擅自用刮板运输机、胶带运送机等运输爆破材料的; (8)采用镐刨、硬拉,压风吹炮眼等方法处理拒爆残爆的; (9)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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