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管理办法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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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管理办法及制度 《长江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一、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方针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和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原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贯彻以下几条原则: 在确保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贫困县、边远地区、国防等困难地方、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建功立业。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学校推荐毕业生贯彻择优推荐的原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就业工作政策 第三条 国家非定向招生的本、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定向生、委培生须回定向、委培单位就业。有特殊情况不能回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需经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报经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批准后,办理就业手续。 第四条 结业生以自谋职业为主,学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以办理就业手续,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条 毕业生求职所需材料,由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学习成绩单由各院(系)打印盖章,并经教务处审核盖章后生效。推荐表由毕业生个人如实填写,各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有效。 第六条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落实到就业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学校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第七条 就业协议书必须严格管理,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编号,经各院(系)指定专门人员填写毕业生姓名后统一发放。每人只能签订一份协议书,每多签订一份按违约一次处理。 毕业生协议书如果遗失,应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补发手续。 第八条 参加硕(博)研究生(或双学位)入学考试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参加何种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自动解除”字样。通过考试被录取后,毕业生应主动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在取得用人单位谅解后,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对待。凡未告知、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毕业生提出违约的,须经用人单位和学校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毕业生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额在就业协议中注明。 第十条 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求试用暂不能接纳毕业生的户口关系、档案材料的,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以及单位就业证明,可以将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转到政府部门主办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自主创业者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前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办理就业手续,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4月15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就业计划。 四、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院(系)应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及其他情况,并开展就业指导工作。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学校将定期公布各专业签约率。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各院(系)根据专业和行业情况协助学校收集需求信息,向毕业生公布。毕业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需求信息()。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填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院(系)进行初审,加盖公章,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就业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五条 毕业生离校后,应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和上户手续。 第十六条 毕业生报到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生须提交申请书和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解约的证明材料以及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件,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查同意,报湖北省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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