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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造价人员继续教育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背景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 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释义《条例》共七章 85条 第一章 总则 6条 第二章 招标 22条 第三章 投标 11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16条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3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条 第七章 附则 3条 《实施条例》新增和修改的条款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文件澄清和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异议与答复]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文件内容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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