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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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辅导之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每年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这也印证了“重者恒重”这句话,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如果想在司法考试中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来源:考{试大}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还有枪支,就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并罚)。 9、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甲、乙二人是间接故意。 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10、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乙,于是就停止了抢劫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qz,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甲准备强奸妇女乙,在对乙使用暴力后发现乙面部被泼过硫酸,产生了嫌恶之情,没有实施奸淫行为。甲在认识到客观上可以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况下,不是基于外部强制而放弃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中止犯。 甲开枪射击乙,乙受惊吓而昏倒,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又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11、甲、乙为走私,共同出资向丙雇了一条船。甲走私的是*品,乙走私的是淫秽物品。甲乙二人成立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甲以强奸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由甲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甲、乙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甲、乙都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甲承担强奸致死的责任,乙承担抢劫致死的责任。 12、在数人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不要求数人之间直接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通过某个行为人分别向其他行为人联络,间接地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的,也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 13、甲准备好*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乙到访时给乙喝,但在乙到访前,甲的女儿丙误当饮料喝了毒药。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14、甲盗窃了某文物的仿真品(价值3000元),后甲将该仿真品冒充真品以3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对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因为甲的后一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 15、保险诈骗行为都利用了保险合同,因此,保险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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