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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同煤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指同煤直属或控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是确认和辨识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的重要工作,也是防止和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为此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18218-2000)国家标准进行辨识、确认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报告或举报后的部门,应当按照同煤集团责任分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程序上报上级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条 地面重大危险源要纳入到本单位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中,并按照驻厂监管、部门督查、动态检查,定期公布考核信息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同煤《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附件规定,在每年年初将本单位地面重大危险源资料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煤集团备案登记,同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核销。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单位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七)监控措施方案;
(八)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结果,应急措施等信息以书面形势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并留有告知记录和存档信息。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修改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检测检验和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以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按照同煤集团隐患排查“五落实”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本单位不能处理的隐患,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例会研究处理。事故隐患排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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