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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本讲内容 所得的税收管辖权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外籍个人的税务筹划方法 一、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1.什么是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或属入原则。 根据上述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两大原则,我们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有些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美国同时行使三种税收管辖权。 2.收入来源地的判定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动产)而取得的所得 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 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3.中国居民身份的判定 住所标准 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由于住所在中国境内而当其在国外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活动结束后必然要返回中国境内居住,而不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所以,只要某人的住所在中国境内,那么在某个纳税年度即使该个人实际并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他仍属于在中国习惯性居住,该年度他仍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停留时间标准 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365天)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同时,税法还规定:临时离境,不扣减在我国的居住日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4.个人的纳税义务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其个人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境内外所得都要向本国政府申报纳税 外国居民在非居住国负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对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向当地政府纳税 有些国家还将自然人居民分为非长期居民和长期居民,二者都负无限纳税义务,但非长期居民负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长期居民则负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例如:我国税法就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外籍个人视为非长期居民,而将在我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外籍个人视为长期居民。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非居民的应税所得和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0—183天: 境内来源、境内支付的所得为应税所得,对境内来源、境外支付或负担的免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在中国境内居住183—365天: 境内来源、境内外支付的所得为应税所得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5年 全部境内来源所得 境外来源、境内支付的所得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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