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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兰光:关于重组相关方承诺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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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兰光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1-023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组相关方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5月10 日,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或“兰光科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甘肃兰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1]680号)核准;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公告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1]681号)核准豁免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银亿控股” )应履行 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相关方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大庆银亿房产权证获取的承诺及实际履约情况 (一)宁波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 )所作承诺内容 为保证上市公司利益,重组方银亿控股的控股股东银亿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若截至2010 年5 月31 日大庆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银 亿”)仍未获取位于让胡路区乘风庄南二路的房产权证 ( NA111616 ),则: 本公司将在三日内将 2,547.46 万元现金转入到大庆银亿名下作为大庆银亿 后续获取上述房产证的保证,大庆银亿在取得上述房产证之前可自由使用上述资 金。 大庆银亿应在后续取得上述房产证后十五日之内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以取得权证当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评估报 告确定上述房产评估值,在本公司承担产权过户相应税费的前提下,并按如下标 准退回本公司现金: A .若届时上述房产评估值大于或等于2,547.46 万元,则大庆银亿应在评估 报告出具后三日内退回本公司2,547.46 万元; B .若届时上述房产评估值小于2,547.46 万元,则大庆银亿应在评估报告出 具后三日内按上述房产评估值退回本公司同等金额现金。 (二)银亿集团实际履约情况 大庆银亿已于2010 年3 月 16 日取得让胡路区乘风庄南二路B21 商服楼房 产证(编号为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NA417299 号)和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大 庆国用(2010 )第04-69017 号)。因大庆银亿已于2010 年5 月31 日前取得了让 胡路区乘风庄南二路 B21 商服楼房产权证,银亿集团已无需要就大庆银亿房产 权证事项履行现金补偿的承诺。 二、关于“东航大厦、东方名庭” 的承诺及实际履约情况 (一)银亿集团所作承诺内容 若本次重组的实施日时宁波仲裁委员会尚未对银亿房产与东方航空的仲裁 作出裁决,在宁波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完全不利于银亿房产的裁决的情况下,银 亿房产可能会被要求另外承担支付商业用途的新增土地出让金6000 万元,并支 付违约金1,000 万元。则: 银亿集团将在本次重组实施日后三日内将35,628.80 万元现金转入到银亿房 产名下作为银亿房产后续仲裁裁决和房产证办理过户的保证,银亿房产在取得上 述房产证之前可自由使用上述资金。银亿房产应在后续取得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房 产证后十五日之内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东航项目成本、税费进行 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三日内按如下标准退回银亿集 团现金: A .若仲裁裁决书中约定的应由银亿房产承担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和应由 银亿房产承担的相关过户税费合计金额不超过7,988.4946 万元,则: 退回金额 = 35,628.80 万元 B .若仲裁裁决书中约定的应由银亿房产承担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和应由 银亿房产承担的相关过户税费合计金额超过7,988.4946 万元,则: 退回金额 = 35,628.80 万元– 【专项审计报告中已确认的并且仲裁裁决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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