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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
执业法律案例解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建设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审议
建设部门规章——住建部
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建设规章——地方政府;知识点
;事件:甲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提出放弃中标资格
结果:取消甲投标人中标资格的同时,没收投标保证金,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拒绝其今后的一切投标,确定第二中标人为最终中标单位。
涉及的问题: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后果:中标无效;分包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担赔偿责任等。
;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投标保证金;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第一中标人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2)第一中标人存在过错;
3)招标人受到损失;
4)第一中标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缔约过错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机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事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招标人)的行为为违约行为,
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招标人)认为修改标底是合法有效正常的。
判决结果:被告应双倍返还保证金,支付受理费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调节,被告(招标人)补偿 原告人民币30万元了结本案,在本案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纠纷,双方不再追究。
;一、被告在开标后修改招标文件是无效的;二、被告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保证金的性质:不属于立约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予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没有规定“双倍返还”。
;事件:一审法院认为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对建筑公司不具有法 律效力,因此扣款不当。
电控公司认为审计机关是法定的审计监督机关,审计结论和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建筑公司不同意扣款是对审计行为的不服,属于行政纠纷,不应由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处理。
建筑公司辩称双方履行合同后经某造价咨询公司办理工程决算,合法有效。;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
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对建筑公司没有约束力;
电控公司仅以执行审计决定唯有,扣回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没有合
法依据,故上诉理由不成立;
原判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的关键:
在处于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中,合同关系的一方没有权利依据审计局的决定自行扣留工程款(按合同应该付给对方主体的工程款)。
案例的本质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以什么作为标准确定工程价款数额
《合同法》《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固定的情形下,就应该尊重当事人在民事合同中体现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施工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
合同有效,就应当按照约定内容全面实际履行,当事人不能擅
自改变合同约定变更履行,也不准许外人介入到民事合同中以公
权力改变合同约定。;一审:林源就工程款问题诉联通XJ和联通KS一案
一审结果,联通XJ合同联通KS提出管辖异议,依据:
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的情况,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
林源答辩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实际施工工人身份提起的本案诉讼,并非合同主体,因此不受合同约束。;合同纠纷的解决;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林源符合诉讼的条件,林源本人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联通XJ公司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一审判决认为《承诺书》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有效,应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乙公司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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