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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谨慎投资者规则与现代投资组合理论探析 张敏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240) 摘要:谨慎投资者规则是英美法系指导受托人投资的基本原则,其衍生于受托人的谨慎义务,先后经历了谨慎人规则,哈佛学院规则和新谨慎投资者规则。现代投资组合理论是美国新谨慎投资者规则的经济学渊源,后者融入了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精髓,值得我国在信托投资立法时借鉴。 关键词:美国信托法;谨慎投资者规则;投资组合理论;信托责任 作者简介:张敏,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 D922.282  A On the Prudent Investor Rule and Modern Portfolio Theory ——A Perspective of Fiduciaries’ Duty of Care ZHANG Min (Law School,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0,China) Abstract: The Prudent Investor Rule is the basic principle as a direction for fiduciaries, which evolving from the legal standard of care imposed on fiduciaries and experiencing Prudent Man Rule, Harvard College Rule and new Prudent Investor Rule. Modern Portfolio Theory is the economic origin for the Prudent Investor Rule, and they are integrated, which would be studied in our trust investment legalization. Key Words: American Trusts; the Prudent Investor Rule; Modern Portfolio Theory “基金投资须谨慎”是提醒广大基金投资者的箴言,也是对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托义务要求。但2006年以来中国基金市场持续火爆的非理性投资局面有理由让笔者觉得有必要重新输理美国受托人的谨慎投资规则与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追溯“基金投资须谨慎”的理论渊源与制度渊源。在这样一个人神共欢的时期,“基金投资须谨慎”不应仅仅只是入市者的耳边风,国家应该通过较高层次的立法将其上升为一种谨慎投资制度,规范基金受托人的投资行为,未雨绸缪,确保广大受益人的利益不受非理性投资行为的侵害,从而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在下文中,笔者将首先回顾一下美国谨慎投资者的演进过程,接着分析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核心范畴以及美国谨慎投资者规则吸纳该理论的具体规定,最后谈谈该规则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美国谨慎投资者规则的历史演进 英美信托法的“谨慎投资者规则”衍生于受托人的谨慎义务(duty of care,也可称为注意义务),该义务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必须采取合理的谨慎。一般来说,受托人的行为符合谨慎标准的,受托人对受益人不承担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明确受托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最重要的的是确定谨慎的标准。一般认为,受托人的注意标准是,他应当像一个谨慎的普通商人处理自己事务一样,处理信托的各项事务。受托人的谨慎标准是客观的,不以受托人个人的主观情况为转移,甚至与受托人本身的主观状态没有关系。法院只是把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现实行为所达到的谨慎标准,与他应达到的标准进行比较,来确定受托人的责任,而不考虑受托人本身的实际技能和谨慎程度[1]。 美国谨慎投资者规则在演进过程中先后经历了谨慎人规则,哈佛学院规则和新谨慎投资者规则。在19世纪中叶之前,谨慎人规则(Prudent Man Rule)要求受托人必须依照注意标准代表其受益人履行在这些义务中,谨慎人规则要求受托人能坚持注意标准,要求其本着城信,在管理信托时,一个管理自己的或其他类似。1830年Harvard College v. Amory这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马萨诸塞州法院裁定只要受托人信投资,投资于私人证券也是合法的Harvard College Rule)[2]。二战后,哈佛学院规则的影响在美国继续深入,适逢1952年投资组合理论(Portfolio Theory)的横空出世,具有重大意义的谨慎投资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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