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监狱专业基础知识(最全).doc

  1. 1、本文档共1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一章 绪论 这一章是全书的导论,主要学习监狱学基础理论学科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包括监狱和监狱学的基本概念,监狱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学科地位以及学习监狱学基础理论的意义和方法。从而对监狱学和监狱学基础理论课程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学习本书其它各章奠定必要的基础。 第一节 监狱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监狱 “监狱”这个名词在中国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在中国历史上有了监狱之后,最早人们并不谓之“监狱”。在我国的奴隶社会,监狱的称谓一般以羁系人犯的地名或者关押人犯的工具形象来命名的。在我国夏朝,监狱叫“丛棘”、“夏台 (又称钧台,在今河南省禹县境内),商朝的监狱称为“羑里”(在今河南省汤阴县北),周朝的监狱叫“圜土”。“圜土”也是我国奴隶社会监狱的通称。所谓“圜土”就是用土筑成的一种圆形的土牢,将人犯囚禁在里面。到了封建社会以后,监狱的称谓就有了进一步变化。秦朝的监狱称之为“囹圄”,汉朝的监狱称为“狱”,明朝的监狱称为“监”,到了清朝才将“监”和“狱”两个字合起来使用,称之为“监狱”。自此之后,一直沿用至今。 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并不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 监狱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特定的历史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监狱的发展,人们对监狱这个特殊现象开始理论研究。而这种研究必然涉及到何为监狱。关于监狱的概念,人们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解释。 从羁押人犯的角度而言,对监狱的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凡是用来囚禁人犯的场所都是监狱。在监狱里面关押着待决犯和已决犯。这种监狱在我国古代有地牢、水牢、监狱等等;在我国当代有拘役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等等。狭义的监狱,自近代以后是指统治阶级用于关押已决犯的场所。这是一种执行自由刑的场所。 从监狱的本质而言,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监狱观认为,监狱是国家的物质附属物,是暴力,是强制机关,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是“强迫他人意志服从”的国家机器。 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而言,监狱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置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在我国监狱学中,将监狱一般定义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特指对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惩罚与改造的场所。 二、监狱学 (一)监狱学的学科名称 对监狱的研究,在学科名称上的称谓不尽一致。对监狱学的学科名称称谓,有的称矫正学、行刑学、劳动改造学、狱政学、刑事执行学、劳动改造法学、监狱法学、监狱学等等。在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中国对劳动改造问题的研究虽然有过一些,但是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劳动改造的研究不系统、不深入,而且这种研究仅仅局限在领导机关或者刑法学界、刑事诉讼法学界内进行,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研究活动。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思想路线的确立和党对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视,我国对以劳动改造为其研究对象的劳改学也逐步开展起来,特别是在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以后,在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加强对劳改问题的理论研究指示的推动之下,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在一些社会科学的科研机构、政法院校以及监狱机关里有许多专家、教授、教育工作者和从事劳改实际工作的同志开展了对劳改问题的深入研究。对劳改科学的学科名称,有的称为劳动改造学、有的称为劳动改造法学。当时,这种称谓的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劳动改造学”这一学科名称为大多数的专家、学者以及教学和实际工作的同志所认同。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的《从事监狱监狱法》,取代了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随着法的名称的改变,中国法学劳改法学研究会由二级学会成为国家的一级学会,并更名为中国监狱学会,劳改学也随之更名为监狱学。自此以后,“监狱学”这个学科名称为大多数专家、学者以及教学和实际工作者认同,一直沿用至今。 (二)监狱学的学科性质 对监狱学属性问题的认识,在我国乃至国际学术理论界不尽一致。有的认为监狱学属于刑事法学、有的认为监狱学属于教育学,还有的认为监狱学属于管理科学、政治学或者综合性的社会科学,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反映了监狱学的学科属性,不无一定的道理。 我们认为,监狱学是一门政治法律学科,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首先,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意志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因此,以监狱为其研究对象的监狱科学,其学科性质必然属于政治法律的范畴。其次,监狱学又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从监狱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