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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培训讲义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管理处 二○一三年五月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为让大家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介绍以下几个问题: ※ 建设用地审批机关和权限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式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和要求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一、建设用地审批机关和权限 (一)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一、建设用地审批机关和权限 (一)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一、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一)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基本要求 一、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 国务院、省政府、市(州)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一、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三)土地征收审批 省政府、国务院 (四)先行用地审批 国土资源部 (五)土地供应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 (省条例:1公顷、1公顷)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一、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六)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审批 农业开发:(实施条例:600公顷以上国家审批;贵州省条例:60公顷以下县、300公顷市州,600公顷以下省); 项目建设:省条例规定:4公顷、4-10公顷、10公顷。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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