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新婚姻法中离婚制度的几点思考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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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新婚姻法中离婚制度的几点思考 目 录 内容摘要 1 一、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出现的新概念 1 (一)、过错赔偿原则 1 (二)、无效婚姻原则 2 (三)、家庭暴力 2 二、协议离婚制度 2 (一)、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 3 1、离婚程序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 3 2、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 3 3、协议离婚后的监督措施不便操作 3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4 1、要设立协议离婚的审查期制度 4 2、要设立协议离婚值得的公正制度 4 3、要细化离婚后的监督措施 4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5 (一)、赔偿范围过窄 5 1、婚外生子 6 2、婚内生病 6 3、非暴力性侮辱和诽谤以及揭露隐私 6 (二)、责任主体不合理 6 (三)、离婚才能赔偿与诉讼时效相矛盾 7 (四)、损失要赔偿,精神损害更要赔偿 7 参考文献 8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将离婚制度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此次修正案较原来婚姻法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仍有不足。首先对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方面出现的新概念的理解问题作了解释(个人观点)然后,就协议离婚制度中出现的不足及今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其次,就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赔偿制度现状的不足,谈了几点个人看法,仅以供指正. 关键词:离婚制度、协议离婚、 离婚理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新婚姻法中出现关于离婚的新概念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古到今,随着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的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从法律方面,立法者更是不断地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不久前,又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与确立,并在2001年4月28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 (一)、过错赔偿原则。 新婚姻法中规定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所生子女按婚生子。行为是指由家庭成员在家庭环境内进行的暴力行为。全国妇联去年的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有大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按这个比例计算,全国目前至少有八千一百万家庭中存在暴力问题,而这其中,有95%以上都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近五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来信来访在逐年递增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但这一措施缺乏操作性,易流于形式。首先,骗取离婚登记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其次,协议离婚制度对骗取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从根本上制止该行为。再次,对再婚者难以发生作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未达到和他人结婚的目的,编造种种理由欺骗另一方,直至与其达成离婚协议,对此如按现今的协议离婚监督措施,婚姻登记机关可应另一方的申请,宣布原解除婚姻关系的登记无效,但再婚的男女均将构成重婚。显然,此种情况下宣布婚姻登记无效将是进退两难的。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协议离婚制度之所以存在以上弊端,主要是该项制度在立法上过于原则,程序简单,不能与相关的法律制度协调统一,而且整个系统较为封闭。为此,针对上述不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要设立协议离婚的审查期制度。 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划定,我国协议离婚的程序是申请、审查和登记。其中,审查是最重要的一环。然而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关于审查期的规定很不明确,因为审查期的设立,旨在减少轻率离婚,防止假离婚、恶意离婚的发生,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增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故建议填补这一内容,丰富审查制度。审查期的规定必须长短适中,因其具有考虑期的性质,应以一个月左右为宜。在审查期考虑期间,符合当事人提出撤销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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