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之特殊目的机构(SPV)法律关系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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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之 特殊目的机构(SPV )法律关系分析 英文题目: Research on Law Relation of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in 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 作 者: 席 睿 所在院、系、所: 法学院 专业名称:经济法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周珂 教授 论文主题词:证券化、破产隔离、真实出售 学习期限:2001年9月至2004年7月 提交论文时间:2004年5月 1 中 文 摘 要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是近年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 较为热烈的一个课题。所谓资产证券化泛指金融机构将若干流动性较低的 债权汇总成为一个债权群组或者贷款组合,并经过适当的内部与外部信用 增强后,将此债权群组或贷款组合划分为证券发行的标准单位,再于资本 市场上出售的制度。而本文所论述的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是资产证 券化的一部分,即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是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 政府部门近两年来在法律法规修订方面的举措和在对银行等金融机 构监管方面的态度,都反应出政府对推行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的意 愿。但是,目前我国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规模不太大,况且,在银行困绕于 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进行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将这类 较为优质的资产分离出去,是否符合当前的形势,仍然是需要探讨的一个 问题;在我国,与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 在欠缺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实施该制度是否存在风险、存在哪些风险。 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是以特殊目的机构(SPV )为 中心展开的。特殊目的机构存在着灵活性的特点,它可以采用不同的组织 形式开展不同类型的证券化业务,世界上开展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 的国家或地区都通过制定特别法来规范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但在我 国,特殊目的机构既无先例可循又无法律可依,完全处于一种空白状态。 因此,按照遵循历史经验、结合本国国情的原则,尽快在我国证券法体系 下建立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制度的特别法体系,成为在我国开展该 制度的基础与关键所在。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日本等,进行比 较法分析,探求该制度的基本框架结构;在不同框架机构内,分析其存在 1 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买卖、信托、抵押担保等;分析不动产抵押贷款债 权证券化中一些特有的原则与制度,如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结合我国目 前之法律现状,分析我国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障碍,并提 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求理论研究之贡献。 本文第一部分对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制度作出基本介绍。本章 首先阐述了该制度在国外产生、发展和完善的概况,其次界定了其中所涉 及到的法律术语的概念,最后对与该制度相关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笔 者认为,研究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应当明确企业金融证券化与资产 证券化、债权证券化与不动产证券化的概念,明确各类证券化所针对的不 同客体;明确不动产证券化在整个证券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部分笔者使用了较多的篇幅对该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进 行比较法分析,并提炼出该制度的两种基本框架结构,即表内处理框架和 表外处理框架。通过以上国别分析和制度分析,笔者认为,在框架结构方 面,表外框架结构有利于真正达到破产隔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表内框 架结构则有利于银行保有不动产抵押贷款这类较为优良的资产,达到资金 融通和保留优良资产的双重作用。 第三部分对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的法律关系要素,分别叙述了 该制度下法律关系类型、主体与客体。本文独创性的提出了不动产抵押贷 款债权证券化的“两段式”法律关系框架,并附图加以说明。“两段式”法 律关系框架包括债权转移法律关系与证券发行法律关系。笔者认为,该制 度的本质是围绕贷款债权的处理展开的,其前段是通过各种方式将这类债 权转移到特殊目的机构下,而后段则是由特殊目的机构以这部分债权为基 础发行证券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二者相互连接,不可分割,单独的看每一 类法律关系都不具有整个证券化法律关系的特性,只有互相联系的看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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