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司法权的另类叙事—以清道光朝特旨交审案件为中心的考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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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皇帝的司法权是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利用“上谕档”、“宫中 朱批奏折”、“清实录”等一手材料力图探讨皇帝司法权的具体运作情况以及皇帝 自身对他所拥有的最高司法权的认识。清道光朝的特旨交审案件是皇帝干预司法 的产物,为研究皇帝司法权提供了重要的素材。本文正是以特旨交审案件为切入 点,摆脱关于皇帝司法权的宏大叙事,站在皇帝的角度上来探讨皇帝司法权。 “上谕档”、“宫中朱批奏折”展现了特旨交审案件从启动到审理结束的整个 过程。这些丰富的材料使得研究特旨交审案件成为可能。上述材料表明,特旨交 审案件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京控、官员的奏报、皇帝例行勾决时提出的异议。特 旨交审案件的类型比较丰富。主要有(1)命、盗重案,此类案件占到特旨交审 案件的大多数。(2 )官员舞弊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各类官员的各种违法行为。(3 ) 邪教、会匪案件。道光帝认为“匪徒习教最为风俗人心之害。”因此,多次下谕 旨要求督抚严厉打击特旨交审案件。 尽管皇帝的上谕中会严饬督抚“亲提审讯,秉公严办。”但是督抚有应对特 旨交审案件的各种“反行为”。督抚的“反行为”并非一种明显抵抗皇帝谕旨的 行为,而是一种在充分说理隐藏之下的静悄悄的抵制行为。但这种抵制使得特旨 交审案件难以得到认真的对待。督抚的“反行为”主要包括(1)拖延审理。通 过对道光七年一至四月的三十五个特旨交审案件的统计与《大清会典事例》的参 照可知审案拖延并不是道光朝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2 )回护 原审。督抚奏折的内容表明特旨交审案件在多数情况下会维持原来的审理结果。 而这一结果是通过督抚对“控告人诬控”和“官吏勤勉审案”的描述来实现的。 (3 )委员审理。在我看来,督抚受时间、知识所限不可能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 程。将案件的某些环节交由其它官员审理也是不得以而为之。并且督抚委员审理 风险很小。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案件很可能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因为被委托 的官员很可能之前参与过案件的审理,怎肯自认其错?督抚的“反行为”无疑不 利于皇帝司法权的实现。但是有意思的是皇帝对待督抚的“反行为”的态度。 道光帝面对特旨交审案件似乎扮演着矛盾的角色。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交代 特旨交审案件的上谕都记载了皇帝对特旨交审案件的重视。“严密推鞠,务其水 落石出”“不可稍有疏纵”“毋稍含混”之类的表述随处可见。并且皇帝还会因 为督抚的“反行为”而自责。表示是因为自己“无知人之明”才使督抚不能认真 审理特旨交审案件。但在另一方面,皇帝在将特旨交审案件交给他明知有各种“反 行为”的督抚后就几乎不再理会。绝大多数的特旨交审案件都会在督抚回奏后采 用“下部议。从之。”的例行公式的处理方式。并且道光帝还会对在审理特旨交 审案件中舞弊的官员加恩减轻处罚。当然,因特旨交审案件被发现舞弊并受到处 罚的官员是极其有限的。档案材料表明,皇帝的重视只停留在启动特旨交审案件 的上谕中。而在对案件处理起关键作用的环节上,如对督抚“反行为”的监督与 惩处上,皇帝就不管了。 在我看来,皇帝对特旨交审案件本身并没有什么兴趣。道光帝之所以启动这 样一个非正常的司法程序其意义并不在司法方面。皇帝的用意主要在于:首先, 实现百姓的“误识”。通过启动特旨交审案件这样一种体恤百姓的道义手段使百 姓产生一种“误识”,即皇帝是关心百姓的疾苦的。进而不自觉地去维护皇帝的 支配地位。但在另一方面,特旨交审案件本身并不是皇帝真正关心的问题,皇帝 只想通过此种方式使百姓产生一种“误识”。所以在案件交由督抚审理之后,皇 帝基本上就不再过问。如果案件交由督抚后没有得到解决,责任也是在督抚,因 为皇帝已经尽心尽力了。其次,皇帝与督抚的关系可以在特旨交审案件中“汲取 养料”。皇帝可以通过惩罚、奖励来实现对督抚的控制。而督抚也可以通过特旨 交审案件表达自己对皇帝的爱戴甚至邀功。从而为皇帝奖励督抚提供合理的理 由。在我看来,特旨交审案件为皇帝与督抚的较量提供了一个舞台。在这个舞台 上,皇帝和督抚各用自己的招数,既有斗争也有迁就,形成了一种力量的均衡状 态。 皇帝启动特旨交审案件确实是一种干预司法的行为,但是不能因为皇帝有此 行为就认为皇帝内心想干预司法并拥有最高司法权。其实从特旨交审案件的运作 情况来看,最终使特旨交审案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的主要原因,不是法律也不是 官僚体制的抵制或是儒家文化等外在的原因。而是皇帝自身放弃了对特旨交审案 件的关心。所以清道光朝特旨交审案件所展现的司法运作过程表明对皇帝最高司 法权的最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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