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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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对鉴定结论质证的程序。在国外, 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鉴定人的出庭都制定了一整套的规 则、措施及保障制度。可在我国,情况却令人堪忧,调研发现,我国鉴定人的 出庭率不到5%。本文运用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 基础之上,深入剖析我国当前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问题。鉴定人不出庭接受 质证,造成了许多现实问题,如“重复鉴定”、 “多头鉴定”,甚至“冤假错案”。 因此,研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价值。完善鉴定人 出庭制度对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及鉴定机构都具有极为重要的 意义。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从鉴定的概念入手,对鉴定的性质、范围、特点及种 类进行了探讨,并指出了“司法鉴定”一词不妥之处及鉴定的范围问题。鉴定 是一项科学活动,虽然它带有法的性质,但并不是司法工作。因此,鉴定就是 鉴定,不应在其前面加上什么定语。至于鉴定的范围,本文认为鉴定不应该仅 限于诉讼活动中,还应包括非诉讼活动。基于这两点,本文认为徐立根教授对 鉴定的定义更为科学。昀后,本文探讨了 鉴定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 家以及我国中的地位、性质和资格,同时对鉴定结论的特点及其与证人证言的 区别作了分析。 文章的第二部分,鉴于我国立法上在鉴定人出庭作证这方面的规定都过于 原则,且没有什么配套措施,在参考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笔者分别对包括英 国、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在内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出 庭作证制度进行了探讨,尤其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规则、程序及对鉴定人出庭的 配套措施等问题作了重点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将鉴定结论称之为专家证言,属 于证人证言的特殊形式,与证人证言共存于同一质证规则之中。一般而言,鉴 定人由当事人自行选任,向当事人负责。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一般包括庭前的 开示和庭上的交叉询问。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结论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与其他 1证据并列,鉴定人一般由法官委托,将鉴定人视为法官的辅助人。在鉴定结论 的质证程序上,一般没有庭前的开示程序,虽然规定了一定的交叉询问规则, 但由于法官的参与,明显带有职权主义的色彩。 在第三部分中,本文总结了我国有关的立法状况和国内学者对我国鉴定人 出庭制度的探讨以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庭审体制是控辩式审判制度, 公诉人与被告人或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举证、辩论,法官处于 居中裁判的地位。虽然我国的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 庭作证” ,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比较简单,而且也没有其他配套规定。在司 法实践中,由于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而影响了案件及时处理,造成了诉讼资源 浪费,甚至引起了许多错案的发生。 文章的第四部分,本文从三个角度考察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首先, 从制度的要求及审查鉴定结论的角度来说,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其必须履行的义 务,是鉴定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是实现控辩式庭 审模式的要求,是减少“重复鉴定” 和“多头鉴定” 的有效途径,同时,也 可以提高法官的认证能力。其次,从防错、纠错的角度来说,鉴定人出庭作证 是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和纠正不正确判决的有效手段。再次,从对诉讼参与人的 作用的角度看,鉴定人出庭对当事人、律师及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及鉴定机构 都非常有益。 文章的第五部分,在以上四个部分的基础上,本文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所应 具备的基本素质、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及保障鉴定 人出庭的各种制度这四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认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应 该考虑以下几方面: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构建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在 立法上明确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完善鉴定结论的交叉询问机制、确定询问主 体的地位以及询问顺序、明确当事人及其律师对鉴定人的质询规则。另外,本 文建议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保障鉴定人出庭,如鉴定人不出庭的制裁条款、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措施及鉴定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的保护措施。 本文仅就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初步的探讨,认识还很粗浅,衷心希望 从事鉴定研究的专家学者给予批评指正。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 鉴定结论 质证2Abstract Appraiser appearing in court is a very important procedure to query the appraisal conclusion in the appraisal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ies, no matter Continental law legal system country or English-American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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