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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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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对存款的保护制度可以分为两类:隐性存款保护制 度和显性存款保护制度。这种分类基于两个标准:一是是否在法律框架中 明确规定;二是是否建立了存款保险机构。本文将要研究的存款保险法律制 度是一种显性存款保护制度。所谓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 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设立一个 或多个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该机构向银行等存款机构收取保险费并建立存款 保险基金,当缴费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者发生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 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 目前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护制度,2008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立存款 保险制度。 全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 1 章从总体上介绍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第 2 章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制度环境进行分析;第 3 章至第 7 章 分别从组织机构、保障范围、保费管理、基金管理和运行管理五个方面进 行分析,在介绍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具体国情的分析,总结出 适合我国的做法。 前言部分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进行了简单回顾。 第 1 章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概述”。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最早诞生于美 国,经过七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有 106 个国家或地区实行了这项制度。在 多次金融危机面前,存款保险经受住了考验,并且在不断地改革中日趋完 善。存款保险在保护弱小存款人、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尽 管有研究表明存款保险弱化了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但是通过国际比较我们 发现良好的制度设计和运作环境可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存款保险法律 制度在全球的普遍推广,本身就说明了这一制度的合理性,而且其在保护 存款人、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 中国家,中国也应该建立一套合适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 2 章是“中国相关制度环境分析”。我国现有的存款保护制度已经面 2 临重重困境,不仅让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还阻碍了我国的金融体制改 革。不管是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还是总体金融环境,都有利于我国建立存 款保险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金融监 管水平,还可以使我国的金融法律环境得到改善,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 快速发展。 第 3 章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组织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是存款保险法律 制度运行的基础,也是实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存款保 险机构的职能范围,通过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和我国具体情况的分析,认为我国 适合建立风险最小制度,应该授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多的监管权力,增加其 风险管理能力。关于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模式,综合考虑我国实际情况, 我国应当由政府设立存款保险机构。关于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框架,本文 认为我国应当设立存款保险委员会,下设综合协调、基金管理、风险管理 和救助清算等四个部门,各司其职。最具创造性的是将存款保险委员会的 两个下属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和救助清算部门分别设立在银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不仅节约了机构建设成本,成功解决了与银监会监管权力的冲突问 题,还实现了与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顺利衔接。 第 4 章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范围”。通过对投保模式选择、投 保机构范围、投保账户类型和账户保护程度四个不同层次问题的分析,便 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范围。在投保模式选择上,我 国应当吸取台湾地区的经验教训,采取强制加入的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 存款保险的弊端,还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关于投保机构范围,我 们重点讨论了五大国有银行、跨境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了维 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五大国有银行应当加入存款保 险体系;跨境金融机构则一分为二: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被纳入存款保险 体系,而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则不应当由我国提供存款保险;非银 行类金融机构除农村信用社外均被排除在存款保险体系之外,因为它们没 有吸收公共存款的功能,而且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所占比重很小。关于投保 账户类型,个人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个人支票账户和信用卡账户受到存款保 险的保障。关于账户保护程度,我国宜选择部分保护中的限额保险,并将保险 上限定为 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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