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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获得权利救济之权利——以税法纳税担保制度为切入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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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柯洋 导师签名: 刘飞宇 日期:2010年 5 月 7 日 摘 要 纳税担保制度是现在各国税法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我国税法中也采用 了该制度。在我国,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 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该制度1986年在我国法规中出现,经过修改与补充沿用 至今。虽然经过改进与补充,但该制度仍存在不足。本篇论文以一个真实的税 务争议案例为引,以税法纳税担保制度为切入点,主要研究公民获得权利救济 之权利。 本篇论文的第一章论述了纳税担保的概念、内涵、适用情况、担保范围、 担保形式、法律性质和该制度的现存缺陷。因为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作为税务争 议行政复议前置条件其侵害了公民获得权利救济之权利的缺陷,所以对其他缺 陷没有展开论述,只是简要介绍。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人、扣缴义务 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 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这种将纳税担保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的做法侵害了公民获得权 利救济之权利。 本论文的第二章主要论证纳税担保对公民获得权利救济之权利的侵害以及 侵害所带来的结果。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与发展,国家对人权保护所倾注 的关注是越来越多,保障公民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甚至是 首要内容。如何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自然是要为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提供有 效的救济。因此公民权利救济是与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息息相关的重 要问题。要想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首先就要从根本上保障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获 得权利救济之权利,这样才能使为公民权利提供的救济行之有效。权利救济是 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手段诉求重新获得自身行为自由和利益资格的行为,是在 3 权利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所实施或给予的。现今,在法治国家中,权 利救济主要是指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提供立法、行政或司法上的救济途径,也即恢 复受损权利的权利,也可称其为获得程序帮助权。是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 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 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公 民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是人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和法治理论。公民权利救济 尊重、承认和保障了人所固有的人格尊严,民人格尊严的实现和保障是任何社 会走向和谐的首要条件。然而公民权利救济的逻辑前提是公民享有获得权利救 济的权利。只有承认公民享有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权利受侵害后所使用一切 救济程序才能启动,救济结果才能完成。因此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是确定公民 享有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并对该权利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 的时候要遵循以下原则:有权利受侵害必有救济原则;公力救济优先于私力救 济原则;个人意志和国家意志一致原则;及时救济原则;权利救济途径与侵害 行为相适应原则和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将纳税担保设置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 条件就是对公民获得权利救济之权利的侵害。这样规定违反有侵害必有救济原 则,剥夺了部分纳税人的行政申诉救济权;违反公民权利救济的及时救济原则, 侵害公民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违反了公民权利救济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侵害 公民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违反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原则,剥夺了纳税人 的税收程序性权利,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此对公民获得权利救济之权利 的侵害是违背现代法学基础理论的,会动摇设立法律的理论基础;是对宪法的 公然违反,挑战宪法的权威性;有背党中央确立的治国方略,将扰乱国家治理; 同时制造同位阶法律间的矛盾,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扰乱法律体系。这样的侵 害后果就是恶果。 第三章是笔者对纳税担保侵害公民获得权利救济之权利的状况提出合理建 议。通过对意大利、加拿大和美国税务行政复议法律规定和我国《海关法》规 定的借鉴。提出的合理设计师删除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让任何想申请行 政复议的纳税人都能申请;如果暂时还不能如此那么退一步讲,可以修改成: 对能够提供有效证明,证明其经济情况确实困难无法提供担保或缴纳税款的纳 税人,税务机关也可以接受其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这是对现行法律条文的修 4 改,再就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如赋予纳税人税收抵抗权和制定纳税人权利 保障法,这些都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保障。 第四章是关于保护我国公民获得权利救济之权利的综述及其完善方法。我 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税 收领域中对公民获得权利救济之权利的保护只是国家保护公民获得权利救济之 权利的一个方面,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国家的关注与保护。本论文从七个方面提 出如何完善我国对公民权利救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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