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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有民事诉讼证明以来,经验法则就发挥着重要作用,自由心证主义取代
法定证据主义之后,作为自由心证的基石,其作用更是被大大凸显,它虽然只
是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微观的学术概念,但实际上却发挥着远远超过其制度地位
的功用。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官根据案件审理中出现的具有证据能力的一切证
据材料,在良知和理性的保障下,以经验法则为基础,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
有判断形成对于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从而作出裁判结论的制度。自由心证
主义的本质决定了必须对它设置一种制约的机制,以防止法官权力的滥用。而
作为约束法官自由心证的不成文法则,经验法则被认为是充当这一机制的昀佳
选择,并因此受到大陆法系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追捧。在大陆法系诸国,尤
其是德国、日本,关于经验法则的论著和论述比较多。我国台湾地区受德日的
影响,对于经验法则的研究也比大陆地区要早。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对
推定的热情和兴趣要远大于作为推定之大前提的经验法则,这和两大法系对待
自由心证的态度有关,但是,尽管如此,经验法则的作用仍然是明显的,英美
法系的学者都普遍认可生活经验在证据证明力和证据关联性的判断上发挥着重
要作用,并且,他们也无法否认它在实际案件中,尤其是在事实推定的情况下,
经验法则对法官的思维过程所施加的强大影响。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我国大陆地区对经验法则的关注很少,理论界对经
验法则的认识也主要来源于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德国的论著。直到昀高人民
法院于 2001 年颁布施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
据规定》),经验法则这个问题才逐渐引起了我国大陆地区学者们和司法实务界
的重视。该规定第 64 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
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
9 条第 3 项也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
出的另一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般认为这两条规定提出
了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这个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生
活节奏的加快,与之相伴生的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在加剧,这使得
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越来越普遍,实务上在经验法则适用上所产生的
2问题也大量涌现。
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证据规定》的区区两条显得过于简单,
基本上起不到对法官的制约作用,对司法实务的指导作用不足,这直接造成司
法实践中经验法则适用的混乱和无序,在案件裁判中违背经验法则和错用经验
法则等令人忧心的现象并存,某些案件甚至引起了负面的社会效应,如被媒体
追踪报道并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南京彭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经
验法则是大陆法系的一个生僻的学术概念,我国理论界对这个问题尚不熟悉,
因而对经验法则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表现在:首先,基本的概念界定存在
分歧;其次,对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缺乏深刻的认识,再次,对如何在司法
实践中正确适用经验法则不甚明了。这些都表明,我国对于经验法则在理论上
的研究明显滞后于司法实践的强烈需求。从司法实践的需求出发,我们急需在
以下问题上取得突破:什么是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是什么,
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它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法官适用经验
法则的活动存在什么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什么,需要通过哪些途径和
方法进行有效地规制。
有鉴于上述的情形,本文运用了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法分析法
等研究方法,在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力图对经验法则进行更深层次的
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对理论和实务对于经验法则的认识和适用起到积极的助
推作用。简要地说来,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有三个:第一,经验法则是什么,即
其概念和属性辨析;第二,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具体的功能,这些功
能在具体的案件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即其作用机理;第三,司法实践中法官
适用经验法则的活动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为何,如何对其进行
有效地规制。首先,以学界目前对于经验法则的研究为基础,本文对经验法则
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明确化和统一化的尝试,在经验法则的外延上排除了科学
理论和以此为基础的自然规律及定理,归纳了四条可供作为经验法则之判断标
准的特征,即规范性、高度盖然性、公知性和时效性。其次,在对大量现实案
例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本文总结出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三大功能:启
示性功能、认识性功能和调整性功能,对每一种功能都结合案例进行了深入分
析,进一步探明了这些功能在具体案件中的作用机制。昀后,在对司法实践中法
官适用经验法则的活动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本文归纳了在这方面存在的两
3个问题:违背经验法则和错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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