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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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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票据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其所合法持有的票据 上设定质权,并交付给债权人的行为。债权人在届期不能得到债务清偿的情况 下,有权通过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或其他权利)实现债权。 应该说,票据质押的设定初衷,是将票据法律制度的资金融通性、流动性 与担保法律制度的安全性融于一体,起到活跃市场经济的作用。但是,由于法 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理论学说的多样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相关问题 的判定标准各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票据质押行为的应用和票据质押制度的发 展。 票据质押行为因其是否进行背书而产生质权生效与否的争议,又因其是否 成就质权而具有不确定性,鉴于此,作者认为:票据质押行为应从多角度分析, 分阶段、分情况进行研究,这样既有利于解释法律规定中的矛盾之处,也有利 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标准。本文通过对票据质押行为深入研究,力图解决 票据质押在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中的实际问题,以期完善票据质押立法,优化 票据质押制度。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四章对票据质押行为 的法律性质展开研究。 第一章是票据质押的法律特征,由两部分构成。首先介绍票据质押法律制 度的基本问题,包括票据质押的定义、票据质押在国际票据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以及票据质押的现实意义;其次,本章论述票据质押中的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 法律关系,将票据作为债权质押凭证的特点初步展示,为后文进行系统论述奠 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为我国票据质押问题的立法现况与学术争论,介绍了我国票据的立 法安排,并主要分析两个问题:1、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的矛盾,焦点问题在 于票据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根据《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记载“质押”字 样为票据质权成立的生效要件;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记载“质押” 字样为票据质权成立的对抗要件;而《物权法》中则又持不同观点,鉴于此, 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问题的认定。2、理论界关 于票据质押行为法律性质的讨论较为激烈,提出过不同观点,主要有普通债权 4 担保行为说、票据行为说、视立法区分说、视质权成就前后区分说等。本部分 逐一简要介绍,并提出作者的基本观点。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本章详细分析票据质押行为的法律性质。 鉴于票据质押行为是否属于票据行为,在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本章首先 论述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包括票据行为的定义、范围和特征,并结合明确法 律规定和理论界的观点,较为详细的阐述,以便于后文与票据质押行为进行比 较,找出其相同点与不同之处。此后,本文视票据是否记载“质押”背书,将 票据质押行为区分为两种情况,即:背书的票据质押与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 关于未记载“质押”背书的情况,理论上存在几种观点,即:有学者认为 背书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未经质押背书的票据不产生质押法律效力;有学 者认为背书并非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只成立担保法(以 及物权法)上的质押关系;也有学者认为:背书并非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未 经背书的票据质押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作者认为:票据未记载“质押”字样,即:不当然产生票据法上的质押效 果,但这并不等于不产生担保法及物权法上的法律后果,在具备质押合同并交 付票据的情况下,担保法律关系依然成立,只是从票据的文义性上看,债权人 不能向票据的任意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只能向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 通过法院判决向付款人主张。因此,此种情况不具备基本的票据行为要件,不 属于票据行为,而只是单纯的权利质押担保行为。 而在设定背书的票据质押中,情况会比较复杂。鉴于票据质押只是权利担 保的一种,设立之初并非即为票据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视能否成就票据质权 而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将质权成就之前和之后分阶段分析: 质权成就之前,从所有权角度、背书行为角度等方面考虑,质权人并不具 备通常意义下的票据权利,因此,此阶段的质押行为并非票据行为,仅为单纯 的权利质押担保行为;而质权成就之后,票据权利依法转到质权人手中,从所 有权角度和司法操作角度考虑,此时质权人当然享有全部的票据权利,此阶段 行为才能归属于完全的票据行为。 第四章中阐述分情况、分阶段研究票据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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