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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们常说:“衣食住行”。良好的出行环境、良好的交通秩序是社会健康良
性发展的标志和催化剂。是社会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生产资料的
运输流转。作为交通运输中最常见、运用程度最高的运输方式之一,道路运输
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侵权行为发生率较高,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对国家经济社
会的发展影响巨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问
题解决日益迫切。2004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
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获得通过,在保障公民、法人及
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的效率方面作了
有益探索。2006年3月30 日国务院又颁布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
条例充分借鉴美、英、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它共分七章,规定
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强责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对于
平稳解决机动车保有者与车祸受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帮扶居于弱势地位的车
祸受害人,预防和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
大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在此,笔者结合实际,对道路交通运输中常见的侵权、合同违约等民事责
任中的难题和热点进行分析和探讨。
文章共分四章:
第一章,就道路施工中的工作物致人损伤的民事责任及其归责方式进行了
探讨和分析。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道路施工警示标识不明显或安
全措施不到位导致行人损伤的民事责任,本部分从道路施工警示标识不明显或
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行人损伤的情况分析入手,总结了该类损害的相关法律规
定,对该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探讨了道路交通设施倒
塌或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部分从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概念入手,
列举了工作物的包括范围,指出道路交通设施倒塌或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属于
工作物侵权行为;之后,对该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从国内国外的角度进行了
分析比较,提出了确定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接着,文
章探讨了该类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指出除去工作物塌落的事实本身,工作物
1
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还必须证明工作物的塌落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受
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并对这三类原因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和分析。
第二章,探讨和分析了道路运营管理中的民事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第
一方面是运送高度危险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本部分对该类侵权行
为的性质和特征进行了总结归纳,对该类侵权损害的不同处理规则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是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侵权责任,本部分首先对我国道路交通事
故的归责原则发展历程进行了总结,接着,对道路交通事故采取无过错责任的
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指出适用无过错责任能够合理分配交通事故的风险,适用
无过错责任能够实现法律公平的基本要求,适用无过错责任能够在兼顾公平的
基础上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之后,对无过错原则在几种情况下的适用进行
了具体分析和阐述,最后,重点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从责
任主体确认的一般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具体阐述;第三方面探讨了道路运输中的合
同违约责任,从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责任和客运运输合同违约责任两种情况进行
了分析。
第三章,探讨分析了道路运输管理中的保险责任问题。本部分以国务院2006
年 3 月 30 日颁布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条例条例》为依据,从《条例》的立法
背景和内容谈起,重点介绍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的特色,指
出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已不是普通的任意责任保险,而是加入了许多公共政策方
而的内容,具体包括强制缔约,无过错赔付,受害人权利的扩张,此外,国家
基于社会公益,还在保险费率厘定、被保险人的范围和监管等方面对机动车强
责险的各方主体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确保 “车祸受害人得到及时而切实的
赔付”的社会公益目的得以实现,认为完善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借助市场手
段,辅之以政策化改造,以实现社会保障之目的;二是机动车强责险制度的优
势,指出《条例》所确立的机动车强责险制度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任意保险
这一“私法”制度的“公法化”改造,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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