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权基本理论与利用制度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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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口的激增和城市土地稀缺之间的矛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作为缓解 的手法之一,即是利用空间权制度对土地的空间进行充分的立体利用。空间权 制度被引入法律领域并对实际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推动了人类对土地空间 的立体利用,空间资源因而得到充分利用。因此,各国对空间的研究正在不断 地深入,空间权也相继获得各国实务上的承认。在我国,粗放型的城市发展模 式使城市范围在地表上无限外延,土地资源稀缺的问题更加突出,合理利用土 地空间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土地利用立体化现象越来越普遍,如 高层大厦、高架铁路、地铁、空中走廊、地下街、地下停车场、高压电线、上 下水道、排水沟,等等。在中国当代城市化过程中,土地作为一种稀有资源, 其地上地下的立体开发正勃勃发展。我国学者对此已有研究,但由于正处于起 步阶段,在理论上对空间权的研究仍不成熟,因此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本文正 是有鉴于此,对该问题进行了不尽成熟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现分述如下: 第一章,空间权的基本理论。1.空间权的产生。空间权的产生有两个依据, 一是现实依据,一是理论依据。社会的现实需要成为空间权产生的直接推动力, 继而推动理论上的更新,导致土地所有权观念的转变,从而为空间权的产生提 供了理论上的支持。2.空间权的概念。空间权的概念众说纷纭,不一而足。笔 者认真比较了四种主要的观点,分析各自的优劣后,从空间权客体的角度出发, 认为所谓的空间权,指在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抑或对对土地 地表上下的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的权利。3.空间权的性质。对于空间权,有学者 反对其成立一项独立的物权,也有学者认为,其完全是一个独立的新型物权。 笔者认为空间在现代社会具有极重要的经济价值,且可以基于权利人的意愿, 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通过登记进行公示,完全符合物权法原则,所以是 一项新的独立物权。4.空间权的分类,空间权的分类多种多样,分类的目的是 为了准确界定空间权,进而保证空间权人的权利能够正确的行使和运用。本文 从空间的物理位置、以空间权是否可以移转、空间权的性质、以空间权存续期 间的不同为标准,对空间权进行了分类。5.空间权的构成。这是学者在理论上 1 的归纳,而不是法律上的划分。但是为了展现空间权的整体全貌,本文概要介 绍理论上对空间权的通常划分。空间权大致可以分为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 其中,空间利用权大体上可分为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和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 权。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包括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地役权,债权性质的空间利 用权包括空间租赁权和空间使用借贷权。 第二章,国外空间权的利用形态考察。空间权从空间的物理位置来划分, 可以分为空中权和地中权。关于空中权的利用,本部分着重介绍了空间权制度 成熟的日本的利用形态。日本对空中权制度的运用有两种:一般意义上的运用, 即“一体型”和“人工地基型”。此外,作为空间权制度的活用,日本还有未利 用容积率的利用权制度,即特定街区制度,根据综合设计的一团地认定制度, 关于宽阔公园、广场、道路等周围的建筑物之特例,综合设计制度以及市街地 住宅综合设计制度。此制度在日本也被成为公法上的空间权制度。关于地中权 的利用,文章简介了西方几个代表国家――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 对地下空间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列举了地下空间利用的各种形态:生活设 施、城市设施、储藏设施、生产设施、输送设施、防灾设施。当然,限于建筑 技术和开发成本的高昂,地中权的运用并不如空中权广泛。 第三章,国外空间权的立法考察及我国空间权立法探讨。当今各国,纷纷 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空间权制度。本文在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若干国家 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空间权立法状况进行论述后,总结归纳出三种立法例:1.建 立单独的空间权制度,如美国。2.在民法典用益物权的相关章节中规定空间权 制度,如德国。3.利用“法律包裹”建立空间地上权制度,如我国台湾地区。 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物权法和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借鉴各国的成熟经验,根据 我国实际情况,对空间权制度做出合理规定。在介绍了我国空间权立法和司法 现状的基础上,文中指出,虽各地、各部门出台了很多规定、条例,但由于立 法层次比较低,实施起来有时还发生冲突,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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