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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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跨国间的投资迅猛发展,并已成为世界经 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跨国投资活动最重要的主体是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往往以 母公司为核心,在世界各地成立诸多子公司,从而建立庞大的公司网络,通过 内部控制与协调实施其全球战略,跨国公司的活动主要是通过其子公司来实现 的。随着跨国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跨国公司破产的数量也在增加,这些破产 的公司从主体的角度区分,包括子公司、母公司和整个公司集团,破产案件中 绝大部分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的破产。本文主要是从跨国公司子公司入手,研 究其破产涉及到的管辖权问题、域外效力问题以及母公司责任问题,并结合中 国破产立法的现状和动态提出建议。 在管辖权问题方面,本文综合比较了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当地营业、 债权人具有本国国籍或居在在本国等管辖权原则,评述了《欧盟破产规则》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指出弹性 的“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地”原则更符合实现破产案件实质公正的要求,建议 我国在规定跨国破产管辖权时加以借鉴,以之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而 后加以推定,无相反证明,即以债务人主事务所所在地(中国法上的法人住所 的判断标准)作为依据。 在域外效力问题方面,本文对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折衷主义三 种理论主张的优点和缺点进行了比较评述,认为属地主义否定了对所有债权人 进行平等分配的破产法原则,会导致债权人之间的不公平以及对破产财产管理 的混乱,而绝对的普及主义在实践中困难重重且没有国家真正采纳,因而主张 我国修订破产法时采用有限的普及破产主义,即于立法中规定依我国破产法所 作的破产宣告,不仅及于破产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也及于破产人位于国外的 财产;对于外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立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审查制,对于审查 事项可采用列举法予以规定,对外国开始的破产程序进行有条件的承认和协助。 跨国公司子公司破产时母公司的责任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问题。笔者从跨国 1 公司结构和行为特殊性的角度入手,分析其带来的子公司少数股东以及外部债 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认为在跨国公司的破产问题上有必要在母子公司责任方 面适用特殊的规则。 笔者首先对 “从属求偿”理论进行了评述,认为在母公司的债权的取得或 者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时,母公司的求偿要求须推迟到其他 债权人得到清偿之后,并建议我国在立法上采纳“相对的从属求偿”理论,规 定原则上将母公司的清偿顺序置于其他债权人之后,在其他债权人全部得到清 偿之后,有剩余财产的再向母公司清偿。但是,如果母公司能证明其债权的成 立是公平的,其对子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并且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那么母公司可以免于从属求偿,而与其他债权人在同一顺位清偿。 接着,笔者结合跨国公司的特殊结构和行为方式,对“有限责任”原则的 适用进行了利弊分析,认为在跨国公司情况下,有限责任仍然有鼓励投资、保 障经济效率的功能,在跨国公司破产案件中原则上仍要坚持“有限责任”,但 出于公平原则和对债权人保护的考虑,有必要规定一些例外,在母公司过度控 制子公司导致子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并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时,适用“揭开公 司面纱”理论,否定子公司独立性,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笔 者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具体适用时引发的三个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创新见 解。 其一,基于破产法只适用于独立经济实体以及“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与“有 限责任”原则在法理上存在截然冲突(“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有限责任” 的例外,而破产法与破产程序正是“有限责任”的体现)的考虑,笔者认为在 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后,子公司因不再被视为独立主体而不能再适用破 产法,子公司的破产程序应当转化为无“有限责任保护”色彩的清算程序为宜。 笔者对中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和清算的规定进行了研究,认为“揭开公司面 纱”后,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但认为法院较企业审批机关更为 专业和公正,建议法院在程序转化后继续主持清算程序。 其二,在母公司责任问题上,笔者对“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法理 以及破产法的适用上进行了对比,基于法律关系决定责任方式的考虑,由于“揭 开公司面纱”理论其实就是在债权人对子公司请求权无法完全实现时提供了对 母公司行使请求权的可能性,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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