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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第 1 章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理念下,
中央适时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以此作为今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基本政
策。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结合。具体地
说,一方面,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持依法严厉惩罚。另一方面,对于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也要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宽严相济”的发展
过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与近年来实施的“严打”之间是基本政策与具体政
策的关系。严打本身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产生了很大的负面效果。
因此,近期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补
充和调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坚持和
发展、创新。
第 2 章是西方两极化刑事政策考察。西方各国从刑事古典学派到刑事近代
学派,再到新社会防卫论,刑事政策的发展呈现出一条由报应到预防,再到两
极化刑事政策的明显的轨迹。在新社会防卫论的指引和推动下,西方各国的刑
事政策朝着“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
即对轻微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轻,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日本学者称
之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两极化刑事政策即“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是西
方各国目前基本的刑事政策。应当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对西方两极
化刑事政策的关注、借鉴与回应,两者在基本精神上是异曲同工的。
宽松刑事政策在刑事实体法上的主要表现就是对轻微犯罪实行非刑罚化、
刑罚立法的轻缓化以及非监禁刑化。其中,非刑罚化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是:第
一,通过规定免刑制度和免除处罚情节,对刑罚的适用范围进行实质限制。第
二,通过非刑事制裁措施对刑罚的适用范围进行实质限制。第三,通过保安处
分,弥补刑罚功能的不足,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刑罚立法的轻缓化主要表现
有:第一,死刑的废除与严格限制。第二,罚金刑地位的提升、适用范围的扩
1
大与适用率的提高。非监禁刑化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限制监禁刑特别是短
期自由刑的适用,甚至将监禁刑作为专门适用于严重犯罪和累犯惯犯的最后手
段加以定位。第二,广泛适用缓刑和假释制度。
严厉刑事政策在刑事实体法上则主要表现为:第一,加重对严重犯罪诸如
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跨国经济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腐败犯罪以及有组织犯
罪的处罚。第二,加重对重罪累犯的处罚。典型代表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三
振出局法。
第 3 章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刑罚制度的完善。从“当宽则宽,当严
则严,宽严结合”的视角来观察,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总体上是比较适宜的,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主要问题包括:(1)死刑的罪名及适用过多。
我国刑法共有死刑罪名 68 个,这些死刑罪名中存在着大量的非暴力犯罪及经济
犯罪。另一方面,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死刑适用的数量过多。(2 )死缓、无期徒
刑、长期有期徒刑(生刑)的实际执行时间过短。我国的生刑与死刑相比过轻,
生刑过轻导致对死刑的挤压,这也是我国死刑大量适用的一个不得已的原因。
(3 )罚金刑适用范围窄,适用率低。在我国刑法中,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犯
罪及故意犯罪。由于上述原因,加之思想观念的滞后,罚金刑的适用率整体上
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4 )缓刑和假释的适用率低。由于立法上缓刑和假释
的适用条件过于苛刻,适用范围过窄,以及受我国传统重刑思想的影响等原因,
司法实践中缓刑、假释的适用率偏低。(5 )社区矫正制度尚有待完善。主要问
题包括:第一,法律根据。第二,实施机构和实施人员。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借鉴西方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合理方面,我
国刑罚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削减死刑罪名,减少死刑适用。
死刑应当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针对非暴力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和财产犯
罪,应当废止死刑。司法机关作为死刑的适用者,在减少死刑适用上是大有可
为的。(2 )延长死缓、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时间,以体现“当
严则严”。(3 )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提高罚金刑的适用率。对所有以贪利为
动机的犯罪、过失犯罪以及犯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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