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权制度之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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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 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制度自1804年在《法国民法典》上首次确立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和债权取代物权成为经济生活的中心,其在保障债权实现、维系良好市场经济 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功能,与撤销权制度、违约责任制度、债权 担保制度等共同为债权人提供了周密的保护,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对财 产流转关系的保障和债权在近代法中优越地位的确立。虽然该制度自产生至今 已有 200 多年历史,但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我 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并未规定代位权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 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的意见》第三百条 之规定曾一度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发端。直到 199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后,我国才算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首 次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由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代位权所作的规 定非常原则,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为了使该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于 1999 年 12 月 1 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 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 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就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 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同时,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 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 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 灭。”这使得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直接归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而不是加入 1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债务人再进行清偿。由此实际上突破了传统“入库规则” 而确立了“优先受偿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创新意义。而随着上述法律规定和 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研究也广泛展开,并相继出现了数个研 究高潮,这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也应当注 意到,法律规定的出现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并不意味着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已 建立完善。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尚存在适用范围过窄、客体范围仅 限金钱债权、成立要件过于抽象、行使方式要求严格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代位 权制度对我国社会财产流转关系的保障。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却不断对代位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债权人 代位权制度,保全债权实现,并充分发挥代位权在税收、保险、银行贷款等业 务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对此所作的任何有价值之研究均将对 代位权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同时,本文研究的代位权“优先受偿 规则”、代位权效力的扩张是代位权对传统契约相对性理论的进一步修正,研究 其修正的可能性及与传统契约观念的协调无疑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本文首先分析了代位权制度产生、代位权的概念及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 并对大陆法系典型代位权制度展开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分别研究了我国代 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代位权行使的“优先受偿规则”、辗转代位、代位权客体 范围的扩张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等问题。并在肯定我国目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成功之处的同时,对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提出了 若干建议。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一)我国代位权制度合同法总则立法例应改为债法总 则立法例,将代位权的适用范围由合同债权扩大至所有债权。(二)应将代位权 客体划分为一般代位权客体、特定物债权和保存行为,并针对不同的代位权客 体规定不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相同要件规定不同的成就标准。(三)我国代位权制 度确立的“优先受偿规则”,虽然突破了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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