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的提取和鉴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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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网络信息技术极大便利和丰富了社会生活,也成为实施违法犯罪的 重要工具,打击这种新形式的犯罪活动离不开电子证据。如何理解电子证据的 概念、特点并对其进行法律定位,在实践中又应如何提取和鉴定,是司法实践 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文章在借鉴学界电子证据研究取得成果的基 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阐述。 第一章主要是论述电子证据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和法律地位等问题。 目前,我国证据法学术界对“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概念一直没有准 确统一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为广义说狭义说两类,笔者赞同广义说,因为广义 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电子证据的扩大解释,防止今后一段时期科学技术的 发展对证据法的冲击。同时,通过分析,本文得出了两个观点:一是电子证据 与计算机证据是不同的,二者存在交叉,但不能互换;二是电子数据和电子证 据是不同的,电子数据仅是电子证据的内容部分,而电子证据既包括内容部分, 还包括形式部分。 同传统证据形式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依赖性、高技术性和无形性、提交形 式的多样性、证据属性的多重性、易被篡改性、破坏性、传递的快速性等特点。 此外,电子证据收集迅速,易于存储,便于传输和检索,并可以反复重现。 目前,学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有“视听资料说”、“书证说”和“混合 证据说”等三种影响较大的主张。上述三种观点或将电子证据归入一类传统证 据或纳入七类传统证据之中的作法都是片面和不可取的。电子证据自身特点的 客观要求,运用规则的特殊性,表现形式的多元化等都决定其应有独立的法律 地位。笔者认为在今后的证据法立法上,用电子证据代替视听资料把视听资料 的主要内容纳入电子证据,其余部分纳入书证处理,才是电子证据地位的最好 出路。 第二章主要是论述电子证据提取方面的问题。涉及目前我国电子证据提取 的法律、法规规范、电子证据提取的主体、原则、措施、工具以及程序规范等 1 问题。 我国关于电子证据提取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规范中,还很不完整和 具体,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电子证据的收集无法可依的状况,但 远没有形成完整的电子证据收集法律体系。由于电子证据无论是在侦破、查处 与计算机和网络相关案件中,还是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具有举足 轻重的地位,因此,加紧制定、完善与电子证据提取相关的统一规则己势在必 行。 通过综合分析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电子证据收集的规定,文章认为电子 证据的收集提取有侦查人员或专门调查人员、电子技术专家、网络服务商、诉 讼各方当事人等四种主体,以及搜查与扣押、技术侦查措施、责令提供电子证 据等三种方式。 第三章主要是论述电子证据鉴定方面的问题。涉及我国电子证据鉴定法律、 法规规范和现状,电子证据鉴定的对象和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所采用的工具技 术和程序规范等问题。 电子证据独特的特征,决定了它难以被人们直观感知,往往必须通过司法 鉴定来确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电子数据鉴定,是指有权进行电子数据鉴定机 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 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的过程。电子数据 的鉴定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将电子数据转化为证据一个重要环节。 电子证据鉴定作为信息网络技术在司法鉴定中开辟的一个新领域,立法上 更是存在空白和疏漏,明显滞后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严重制约了电子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对于鉴定机构的设立以及鉴定人的资格,我国法律仅有 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不是很具体,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公安机关在电子数 据鉴定方面进行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基本上确立了部、省、市三级鉴定结构体 制,而且鉴定结论最具权威性。但公安部门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与网络侦查部 门往往是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容易出现“侦鉴一体”的局面,使得鉴定结 论可能出现偏颇。 电子证据是有别于其物质载体的,蕴含在计算机硬件中电子信息才是电子 证据鉴定的对象,而不是作为其载体的计算机硬件,因此电子证据鉴定所要解 决的问题也只能针对电子证据本身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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