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丢失枪支不报罪.pdf

  1. 1、本文档共5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优秀硕士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设计。完美PDF格式,支持复制编辑!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了丢失枪支不报罪,即“依法配备 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此规定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下的 具体条文,是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具体罪名。该 罪名的确立,是为了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枪支被盗、 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 为有效地同涉枪犯罪进行斗争,并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丢 失枪支不及时报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在 司法实践中,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理解与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且该罪鲜被应 用。有鉴于此,本文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并在 此基础上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立法和司法提出些许建议,以期对丢失枪支不报 罪的研究作出贡献。 本文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 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剖析。并基于以上分析,在文章 结语部分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修改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本文引言主要概括了我国涉枪犯罪的形势和枪支管理的基本制度,介绍了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立法背景和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下文深入分析本罪 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铺垫。 文章第一章为“丢失枪支不报罪之犯罪客体研究”,论述重点为犯罪客体的 下位概念——犯罪对象。文章对现行法律制度下的本罪犯罪对象进行了认定。 在此基础上,从立法论的角度指出,仅仅将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 公务用枪,与本罪的立法原意存在一定的出入,应当扩大本罪的犯罪对象。主 要理由如下:其一,根据《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概念,任何枪支都足以 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民用枪支作为枪支的一种,其在“口径、初速、有效 射程”等枪支性能指标方面与公务用枪十分接近,具有基本相同的杀伤力。同 时,由于民用枪支的生产、销售等管理相对宽松,比较容易获得,被作为犯罪 工作实施暴力犯罪的范围较广,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与现实危害较之公务用 4 枪更为严重。其二,从我国枪支立法沿革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始终将丢失依法 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予以制裁的行为之一。 第二章为“丢失枪支不报罪之犯罪客观方面研究”,分别论述了本罪的危害 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部分分析研究 了本罪危害行为。首先,文章简要介绍了现行法律条文对丢失行为的认定,赞 同对丢失行为作广义解释。同时,从立法论的角度,建议应根据行为人主观心 理态度将枪支丢失合理地划分为枪支“遗失”和枪支“失控”两种情况。其次, 按照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认定本罪的报告时间和报告对象。就“报 告时间”而言,应当以行为人发现或应该发现枪支丢失的时间节点作为“及时 报告”的起点,以行为人本身的能力和所处的客观环境并兼顾一般人在当时情 况下履行报告义务所需要的时间作为“及时报告”的终点。就“报告对象”而 言,丢失枪支之后的报告对象能且只能是公安机关。再次,基于对丢失行为和 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分析,笔者对本罪危害行为的有关学说进行了分析,并赞同 按照通说的标准,将不及时报告行为认定为本罪的危害行为。最后,笔者从枪 支“遗失”和“失控”两种不同情况出发,对本罪的危害行为进行了立法论上 的探索,即在枪支遗失情形下,遗失行为是本罪的危害行为;在枪支失控情形 下,不及时报告行为是本罪的危害行为。第二部分分析研究本罪危害结果。文 章认为“严重后果”即本罪的“危害结果”,是指所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作为 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活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第 三部分分析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文章认为,在现行法律 制度下“不及时报告”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因应该是“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是基于对危害行为的 立法思考,笔者认为,在枪支遗失情形下,遗失枪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在枪支失控情形下,不及时报告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章为“丢失枪支不报罪之主体研究”,笔者认为本罪犯罪主

文档评论(0)

文献大师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