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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民事强制执行是执行法院根据法定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活动和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执行
实践中,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作为执行标的的案件日益增多,相应
地,对被执行人债权的强制执行这一法律制度的作用愈益凸现。但与此不相称
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如:执行对
象过于单一,仅限于到期债权;对债权的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没有明晰的区分;
赋予了第三人绝对的异议权,但对申请执行人缺乏应有的保护。这些问题的解
决,对于完善我国执行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人的债权需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当前,第三人利用履
行通知异议程序对抗执行,使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无计可施。立法者应当通
过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利益衡量,提供切实有效的程序资源,在充分保护债权人
债权的前提下,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本文从这个视角出发,对债权执行的有关
问题进行了探讨。正文部分包含4章,共2.3万余字。
第一章是债权执行的基本问题。这部分作为全文的一个开端,就债权执行
的概念、债权执行的制度价值、可供执行的债权的类型等基本问题作了探讨,
以便为下文的论述进行铺垫。笔者认为,关于债权执行的学说,协助执行说和
代位执行说都不准确,应当采对债权执行说为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把握:
第一,债权执行的目的是实现申请执行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第二,
执行标的物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第三,债权执行不以被执行人无
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第四,债权执行不限于到期债权,亦应包括未到期
债权。
第二章债权执行的现状及问题,细分为两部分:一是债权执行的立法回顾。
在对债权的执行的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司法
实践在第 300 条作了规定。由于该条规定的过于原则,执行到期债权缺乏严密
1
的程序,执行法院为提高案件结案率,存在滥用权力随意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
人的情况。为了解决以上问题,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时,用第七部分的9个条文作了补充。以上10
个条文构成了债权执行制度的法律依据。立法上存在的问题:第一,未到期债
权被排除在执行标的之外;第二,赋予第三人绝对的异议权;第三,对不属异
议的情况规定不够全面;第四,对不同类型债权的义务人提出异议未确定不同
规则。二是债权执行的司法实践。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案件给
不同高级法院的两个复函,对比两个案例所反映的不同情况,关注最高人民法
院对于债权执行制度运用中有关问题的态度。
第三章债权执行的一般程序。从各国立法看,债权执行大致可以分为如下
几个步骤,即启动程序、冻结或者扣押程序、判定执行程序等。向第三人发出
债务履行通知,其作用在于首先冻结该债权,第三人在通知后不得再向被执行
人清偿,也不得接受被执行人的指令对其他人清偿;同时,确定该债权是否存
在,如果存在,是否为没有争议的债权。第三人一旦对履行通知提出符合法律
规定的异议,该对债权的执行就要停止,相关纠纷通过另外的诉讼解决。在债
务履行通知发出后,第三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没有自动履行的
情况下,裁定直接执行该第三人的财产。在对债权执行的过程中,第三人的地
位是随着程序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的,但是,无论怎样变化,都不能改变其本质
上是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执行。
第四章是完善我国债权执行制度的思考。对债权的执行无须申请执行人申
请,但应当给申请人放弃的权利。当执行法院知悉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时,除非申请执行人明示放弃对该债权的执行,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债权。
对债权的执行分两个阶段:一是对被执行债权的确定阶段;二是对第三人进行
实质执行的阶段。前一个阶段包括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表明对被执行
债权的冻结,限定第三人自动履行的最后期限与异议期限,对是否存在异议进
行初步审查,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的权利。后一个阶段主要
是在债权确定的情况下,执行该债权。前一个阶段因为被执行的债权能否执行
尚待确定,故在制度设置上不能过度强化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是要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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