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倾销法的反竞争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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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传统上通常认为倾销损害了公平竞争,而反倾销法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 不可否认,由于倾销对国际贸易及进口国工业有着某种程度的不利影响,反倾 销制度对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 在实践中,反倾销制度正日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反 竞争性。 反倾销早期立法是面对外国低价销售作出的反应,自其出现之日起就与贸 易保护密切相连。如果经济繁荣,自由贸易盛行,对反倾销措施的适用就较少; 如果经济形势恶化,贸易保护主义成为主流,对反倾销措施的适用就相应增多。 在反倾销法纳入 WTO 框架下后,其反竞争的本质没有任何改变,仍是重要的贸 易保护工具。 反倾销法具有重大理论缺陷,与以维护竞争为宗旨的竞争法具有很大不同: ①反倾销法保护的对象是特定的竞争者而非竞争,可能保护落后,打击先进; ②反倾销法不要求行为主体具有优势地位,从而可能惩罚对竞争并无损害的中 小生产者的行为,并将具有竞争关系的多个生产者合并考量甚至将不同国家的 生产者累计评估,不尽合理;③反倾销法中倾销的认定标准或者仅要求其低于 国内市场正常价格,而不考虑差别性定价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经济合理性,或 者根据结构价格即平均总成本加上利润认定倾销,违反了商业决策中的惯例。 且反倾销法中对倾销的认定没有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掠夺性销售意图;④ 认定损害标准不当,将损害限制为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不考虑倾销对竞 争环境、消费者利益及产业升级的积极影响;⑤反倾销法的救济措施适用于被 调查国家同类产品所有的出口企业,包括没有从事倾销行为的企业,有失公平; ⑥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制度具有歧视性和不合理性。 反倾销法的具体条文也有一定技术性缺陷。在实体规定方面存在很多模糊 或不完备之处,如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等。在程序性制度方面,反 倾销调查启动过易,日落复审期限不确定,反倾销司法审议和争端解决机制都 难以推翻反倾销主管机构的结论,且都没有规定推翻其结论时的补偿措施。这 1 导致反倾销主管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易于滥用,进一步加剧了反倾销法反竞 争的效果。 反倾销措施实为打着公平竞争旗号实施贸易保护的工具,在很多情况下更 多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利益。我国是反倾销法的主要受害国之一,在世贸组织框 架内积极推动反倾销法改革符合我国利益。 对于反倾销法的改革有多种设想,其中以统一的国际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 最为理想,且在区域经济组织内部也有成功实践。但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尚 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只能在现有的反倾销法框架内,对反倾销法的具体规则 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技术性完善。主要包括限制反倾销主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和 引进公共利益原则。 最后结合实际案例对我国反倾销执法工作提出了建议。我国反倾销主管机 关应充分认识到反倾销法的反竞争性,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关键词:反倾销法;竞争;国际贸易 2 Abstract It is generally received that dumping harms fair competition while anti-dumping law keeps it. Undoubtedly, because dumping exerts some negative influence o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mporting countries’ industries, anti-dumping system plays a certain role in protecting normal international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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