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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李晓飞 导师签名:王宗玉 日期:2007 年 5 月 24
摘 要
旅游业是当今世界的第一产业。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大规模旅游活动
的开展,旅游合同逐渐发展成为格式合同。伴随而来的是大量旅游纠纷出现,
尤其表现为格式旅游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本文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视角,
着眼于格式化了的旅游合同,试图通过对我国格式化旅游合同的利弊进行分析,
旨在为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格式化旅游合同规制体系做出一些探索,以更好
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旅游经济健康发展。本文主要有如下3章组成:
第 1 章是关于格式化旅游合同的概述。本章主要论述旅游合同及格式化旅
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在我国主要指旅行社)提供
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其具有合同行为绝对定期性、法律关
系复杂性以及标的特殊性等特征。而格式化旅游合同指旅游经营者为了与不特
定的多数旅游者签约时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且不允许作为相对人的旅游者
对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格式化旅游合同是格式合同在旅游行业中的运用,其除
了具有旅游合同的特征以外,还体现了因合同的格式化而带来的单方决定性、
附从性和定型化等特征。此外,本章还分析了旅游合同格式化的主要原因。
第 2 章是关于格式化旅游合同的利弊分析。本章在充分考虑格式合同及旅
游合同特征的基础上,并结合实践中典型例子,剖析了格式旅游合同的优点和
弊端,旨在为第 3 章客观地看待格式化旅游合同并对其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提
供理论基础。格式化旅游合同以其高效、快捷和低成本的缔约优势,逐渐成为
现代旅游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有
利于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可以维护旅游交易安
全,事先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范围,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可以弥补旅游者
缔约能力的不足,对不特定的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格式化旅游合同在推动
旅游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旅游纠纷,侵害旅游者的权益。其主
要弊端有:合同主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违背了民法中的平等原则;难以充分
体现旅游者真实的意思表示,背离了契约 自由原则;旅游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
制定了许多不公正条款,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受到冲击。
3
第 3 章是关于格式化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这是本文的重点章节。旅游经
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经济地位、拥有信息量以及缔约权限等不均衡常常导致格式
化旅游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等。要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局面,仅靠旅游者
自身的觉悟和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而应由国家以其强制力进行干预,以法律手
段进行合理的规制,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相对平衡,体现出合同平等、自由、
公平的理念,切实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使我国旅游业健康、快速、有
序发展。本章通过分析并借鉴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试探构建一个适合我
国旅游业发展的格式化旅游合同规制体系,以切实保障旅游者的权益。该体系
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四种规制方式。
立法规制是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来排除不当条款适用的规制方法。立法
规制被认为是最为根本的规范方式。它既是企业制定格式合同的合理性界限和
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也是进行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的法律基础,具有
严肃性、明确性和稳定性的优点。立法规制能有效地克服格式合同的弊端,并
较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是对旅游者权益保护进行事前防范的重要措施
之一。
行政规制是指通过政府行政权力对格式条款的 内容予以法律意义上的确
认、审查和监督。对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是对契约规制产生的最早规制办法,
是政府干预在旅游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旅游服务所具有的综合性、无形性、差
异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等特征,加上行政规制固有的高效、事前和主动的
特点, 使行政规制成为目前规制格式合同的主要手段。
司法规制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对格式合同的内容以裁判方式肯定
或者否定格式合同效力的控制方式。确认法院对格式合同的审查权,是实现立
法规制的保障,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
具有被动性、有限性和事后救济等特点。
社会规制是指各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对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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