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派生诉讼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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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派生诉讼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摘 要 我国在 2005 年修订《公司法》时,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根据《公司 法》第152条的规定,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害公司利益时,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但是,条文过于简单, 也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来维护和充分有效地实现这一股东权利。本文从股东派生 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论述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意义,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 相关制度的研究,得出股东派出诉讼是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中最有效的救 济途径。笔者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立法完善的建议也是始终维绕股东派生诉讼保护 中小投资者利益这一立法目的论述的。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本文通过对股权结构的研究说明股东所持股权在公司 总股份中所占的份额不同,其对公司享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也不尽相同。这种 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状况使中小股东在股权结构中面临的不利局面,中 小投资者并未能享受到其持股比例相应的控制权,对公司享有的控制权往往被弱 化。公司决策采取多数决原则,大股东利益至上,危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现象时有 发生。如: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向大股东违规提供担保,以较低价格向大股 东定向增发等等,手段之多,行为之隐蔽,不胜枚举。董事会主义,股东大会不 能作出快速反应和决策,将更多的权力授予经营层,经营层对公司的控制权过大, 使得其违背诚信义务、超越代理权的风险加大。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更容易以 大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非 一致,经营权一定程度滥用,因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的行为也时 有发生。 中国资本市场的主体是中小投资者,其利益的保护涉及到方方面面,能否有 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中小投资 者的权益保护好,也会间接地提升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水平,从而促进资本市场 繁荣。投资者保护问题的研究与实践对于促进国内外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完善中 小投资者救济体系的架构,推动国内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良性发展具有实践意 义。 4 论股东派生诉讼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英美法系通过判例确定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直接的 影响,并被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吸收1 。目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已经被大 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确认。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研究赋予股 东派生诉讼制度内涵、分析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阐述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基本原 则及其程序规则。 近年来,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一些中小投资者 利益保护的制度,形成了既有原权利又有救济权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原权利, 如表决程序中的大股东回避、中小股东累积投票、查询权等,如果没有救济权, 那么原权利就无法得以保障。一般的救济权,如股东直接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保 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无法追究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惯常的司法救济无法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一般的司法救济或诉讼要有直 接利害关系及直接损失的要件,无法突破这一点缺陷,就不能从根本上保护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派生诉讼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事后救济机制的最后一道屏障, 成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 我国 2005 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建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股东派生诉讼制 度中的构建中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经验。确立了原告的资格、诉讼前置 程序、紧急状态的前置程序豁免、诉讼费用担保等基本原则,但我国股东派生诉 讼制度的初步建立,仅仅是第一步,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在没有相关配套制 度支持以及没有“遵循先例原则”的判例法传统的前提条件下,笔者通过对上述 问题法律分析明确,提出了我国目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就如何发展 和完善提出浅薄的建议和看法。绕围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主旨,笔者认为原告 股东的资格门槛过高,在承认股东派生诉讼为少数股东权2 的同时,降低对原告 股东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要求;被告范围宜限制在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范围内,取消外部侵权人作为被告的规定;诉讼的理由应缩小在内部 侵权的范围内,外部侵权的救济是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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