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东洋行制度的法律规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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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洋行是清朝前期专营对外贸易的组织。洋行的组建需要申办一定的手续并 得到清政府的审核批准,其它商行或散商未经清政府同意不得从事对外贸易。 洋行商人为回报清政府给予的各项贸易特权,需要承担抵缴关税、监督外国商 人、帮助清政府向外人传达政令等多项职能,这使洋行同时具有“商”和“官” 的性质。 洋行虽然是清朝才出现的,但有关洋行法律制度的原则和精神内核,在历 代统治者规制对外贸易的制度中均有所体现。另外,洋行法律制度又与清朝前 期特殊的贸易环境息息相关。新航路的开辟为西方商人打开海外市场大开通途, 这导致清政府面临的海外贸易规模空前庞大。一方面,清政府希望通过对外贸 易增加税收,减缓清初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清统治者对外国商人一直抱有 警惕、排斥的态度,尤其是东印度、马来半岛接连被西方殖民者侵占后,清统 治者更加不敢掉以轻心,对来华的外国商人处处设防,于是将对外通商口岸限 制于广东一地,并明令法条对外商在华的诸多行为予以限制。问题是,清政府 与西方商人交往向无经验,又存在语言不通等诸多障碍。这在种情况下,长期 从事对外贸易的洋行商人在清政府的授意下,充当了中西方交流的桥梁。 清政府制定调整洋行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本是便于外商来华贸易,从而增 加海关税收,减缓清初的财政压力。然而随着大量外国商船的涌入,相关的法 规越来越细致、严苛,无处不体现防范外人的精神。行商所承担的职责也日益 加重,尤其是保商制度,将多数行商推向破产的境地。纵观洋行法律制度的发 展轨迹,基于清政府在各个时期对其所面临的中外贸易问题的处理,可以将洋 行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686 年-1721 年,洋行设立时期; 1750年-1771年,行商向外商承保时期;1780年-1843年,洋行商人互保时期。 在第一个阶段,清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创设洋行制度,以便外国商人来华经商; 第二个阶段,出于限制来华外商的目的,行商被勒令对外国商人在华的不当行 为承担连带责任,行商责任加重;第三个阶段,清政府为解决“夷欠”问题, 令各行商互保,一行倒闭,连累他行,这导致多数商行破产。上述制度,少部 分以条例的形式出自于清朝中央政府,大部分由海关监督、两广总督和广东巡 抚以法令的形式发布。中央政府颁发的条例比较原则和抽象,因此,真正作用 4 于洋行的是督抚、海关监督颁发的法令。这些法令具有任意性、繁琐性和无系 统性的特点。 清政府颁布的洋行法律制度,保证了清朝的海关税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 清统治者防范外人的目的。但它加深了外国商人与清政府的隔阂,扼杀了产业 资本的萌芽,从长远的发展上看导致了清政府陷入经济、政治、外交上的困境。 关键字: 洋行;总商;保商制度 5 Abstract Hong was a special organization which dealt with foreign trades in the early periods of Qing Dynasty. The Hong establishment shall go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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