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行为法律规制之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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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也逐渐兴起和发 展。但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的“老鼠仓”行为被曝光后,基金业的“老鼠仓”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基金管理公司是证券市场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基金“老 鼠仓”直接影响市场规范和投资者信心,极大地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破 坏了作为金融市场的基石——信托制度。 “老鼠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利用其管理资金的机会,用公有资金拉升股 价之前,先用自己或他人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 率先抛售个人仓位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老鼠仓”违背了职业经理人的诚信 原则,属于背信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对基金“老鼠仓”问题的 讨论基本集中于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如何进行事前防范上。刑法修正案(七) 将“老鼠仓”纳入到刑事法律规制范围,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下新增一款 作为第四款,依照内幕交易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老鼠仓”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修正案的出台,并未平息理论界对“老鼠仓”行 为定性及入罪模式的争议。多数学者认为“老鼠仓”在本质上区别于内幕交易行 为,应设立一般背信罪或特殊背信罪对其加以规制,而不应将其置于内幕交易 罪下;也有学者认为“老鼠仓”类犯罪与内幕交易罪没有本质区别,老鼠仓现 象本来应属于内幕交易罪的范畴。本文的目的在于对“老鼠仓”犯罪进行分析, 提出“老鼠仓”犯罪的法律规制措施,在认定“老鼠仓”实质的前提下,提出 应设立背信罪,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秩序,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促进 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老鼠仓”是各国证券市场的顽疾,很难根治。通过对各国对老鼠仓的法 律规制措施发现,各国能有效遏制“老鼠仓”依赖于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的基 金投资制度。因而,在内容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老鼠仓”的基本概念、特征、危害的陈述,为下文的论述 奠定理论基础。接着通过比较分析法,得出国外能较好遏制“老鼠仓”行为的 经验,在于建立完善、高效的监管措施。从而简述各国证券市场对投资基金监 3 管体系,分析各体系的特征及优、缺点,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实际情况 出发,对我国现阶段投资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借鉴国外的经验, 得出我国应从监管模式、证券立法及加大证券公司内部责任方面加快建立高效 的投资基金监管措施。 第二部分在分析我国法律对“老鼠仓”的现行立法思路与意义后,着重针 对刑法修正案(七)第 180 条第四款的规定,从内幕信息与内幕人员这两个核 心要素对“老鼠仓”犯罪与内幕交易罪进行比较,论证“老鼠仓”犯罪与内幕 交易罪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将“老鼠仓”犯罪纳入到内幕交易罪中是不妥的。 第三部分论述理论界对“老鼠仓”侵害的法益、性质之争和“老鼠仓”犯 罪的法律适用困惑。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结束了对于“老鼠仓”的规制 只限于行政处罚的历史,但“老鼠仓”行为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一系列值得继 续探讨的问题。从而引出本文的观点—— “老鼠仓”侵害的法益应归纳为证券 投资市场中其他相关投资者的财产权益,本质上属于背信行为。 第四部分是对“老鼠仓”立法完善和司法对策的论述,为本文的重点。在 立法完善方面,立足本文观点——“老鼠仓”应作为背信罪。对背信罪的概念、 意义、中外刑法中关于背信罪的规定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加以简述,提出我 国增设背信罪的必要性:我国现行刑法未设立一般背信罪,使部分背信行为出 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不利于打击财产犯罪;背信行为本身具有严重危害性, 从而其入罪具有不可争议性;此外,各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都表明,背信罪的 设立能有效发挥刑法在经济犯罪领域的作用。在司法完善方面,基于我国现行 刑法典并未设立普通背信罪,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刑法第 180 条时时,我认为应 对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该非法交易行为运用了《证券法》第75条规定的内 幕信息,符合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则依照刑法第 180 条第一款以内幕交易 罪予以处罚;如果该非法交易行为是利用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的信 息”进行违法操作,符合第 180 条第四款的规定的,依照刑法对“老鼠仓”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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